这段内容介绍的是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以及残疾支付、医疗支付、停工支付等相关内容。人身意外保险包括死亡赔偿、残缺器官功能损失、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用等项目。残疾支付和医疗支付则是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或因意外伤害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停工支付则是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此外,还介绍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赔付项目,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
法律分析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 死亡赔偿: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时,保险人会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
2. 残缺器官功能损失: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缺无法恢复,导致其器官功能丧失,保险人将按照损失程度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3. 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接受医疗救治的,保险人将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4. 伤残津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缺,且无法通过康复治疗完全恢复,保险人将按照残缺程度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5. 护理费用: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长期护理的,保险人将按照护理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2、残疾支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时,保险人支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支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付医疗费时,保险人支付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和残疾的附加保险;
4、停工支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工作的,保险人支付停工保险金。
一、伤残鉴定是否有时间限制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凡因意外伤害涉及伤残鉴定的,大都描述为:被保险人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因此,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治疗结束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伤残鉴定结论才是比较准确的。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180日内治疗结束了,且构成了残疾,保险人直接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而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如果180日内治疗未结束,被保险人要想得到残疾保险金,就需要在意外伤害后的第180日到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我国就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赔付项目
建工团体险赔付,一般包含意外医疗和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两个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结语
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包括死亡赔偿、残缺器官功能损失、医疗费用、伤残津贴、护理费用和停工支付等。其中,伤残鉴定一般需等到治疗结束方能进行,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则包含意外医疗和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两个项目。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