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的设立方式
(一)发起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二)募集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进行募集,
以这种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募集设立的公司。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比较,发起设立筹资渠道较窄,仅限于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但是设立程序比较简便;
而募集设立则筹资渠道广泛,适宜于规模较大的公司,但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二、新增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什么条件
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需条件如下:
1、必须具备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