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如果受到一些刑罚的话,可能会受到拘留,如果超过了期限,并且是没有被放出来,那么如果法院超期羁押谁来管?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被羁押的人可以向相关的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对他们发行纠正违法通知书。详细的往下看。
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对异地羁押的案件,发现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应当通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侦查时限一般是两个月,但是如果案情复杂难以侦查完结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如果是复杂的团伙犯罪、流串作案等等的,可以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延长2个月;再不能侦查完结的,如果所犯之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申请延长2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是大案要案的话最多的侦查时间为7个月。
(二)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侦结后向检察院报送起诉意见书及案卷材料,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限为1个月,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认为侦查机关的移送审查证据不够的,可以要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一次1个月为最长,可以补充侦查2次。
(三)审判阶段: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时限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一个月。如果是按简易程序审理时限是20天。
超期羁押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进行羁押,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法机关的执法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近几年来政法机关一直都在治理和清理超期羁押问题,为此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是,产生超期羁押的机制和环境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问题也并未从根本上得以纠正和解决,“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并没有得到遏制,清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并不令人满意。本文仅就法院审判环节超期羁押问题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