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聂*林(化名)与白*妹(化名)于1994年结婚,1995年8月生于一女聂*娟(化名)。2004年,聂*林与白*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聂*娟由白*妹抚养,聂*林每年支付聂*娟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聂*林按照离婚协议在每年年初支付聂*娟的抚养费。2013年9月,聂*娟考入某大学。2014年1月,当白*妹要求聂*林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聂*娟的抚养费时,聂*林却认为聂*娟现在已经成年,其已无抚养义务,拒绝再支付聂*娟的抚养费。在多次索要抚养费未果后,聂*娟与2014年3月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要求聂*林按照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支付其抚养费。
【分歧】
在本案中,对于聂*林是否还需向聂*娟支付抚养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聂*林应当支付聂*娟的抚养费。
聂*娟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刚考入大学,没有独立生活,没有经济收入,聂*娟主要的任务是完成自己的学业,其生活费、教育费等花费主要还是靠父母帮其承担。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聂*林应当承担聂*娟必要的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聂*林无需再支付聂*娟的抚养费。
聂*娟现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是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聂*林无需再支付聂*娟的抚养费。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