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含义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有以下几个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
1、属地原则:又称领土原则,指对在国家主权统治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适用犯罪地国的刑法。
2、属人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即本国公民无论在何地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属人原则中的“人”是指犯罪人而非被害人。
3、保护原则:又称安全原则,指对于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如何,都应当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注意:这四个原则有适用的优先顺序,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