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一、爆炸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爆炸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因此《刑法》规定既处罚故意犯罪,也处罚过失犯罪;既处罚危险犯(行为犯),也处罚实害犯(结果犯),其量刑标准分别如下:1、对于过失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对于故意犯(1)抽象的危险犯(行为犯)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该罪是典型的重罪,触犯该罪最低刑罚是也是有期徒刑,没有拘役管制的可能,并且最该刑法可以判处死刑。当然,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区分以爆炸方法杀人、毁财,但却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性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因为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质,不能定为爆炸罪,而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二、高空抛物罪的触犯条件是什么
高空抛物者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若构成犯罪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高空抛物案件的行为人易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了,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