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瞒您说,我这公司加个人,都到不了您单项的上限。咱别老盯着上限,把下限提高点不好么,拿上限的永远是管理层,拿下限的才是普通打工人。您到底为了谁的利益,考虑的是谁的生活。这边减员降薪,那边下限缴费,打工人的出路在哪。说句实话,就目前的薪资水平,当今的生活成本,公积金账户,恨不得比存款还多就指着这点钱,买房虽然买不起,但好歹能有点棺材本。真失业了找不到工作,也算是个应急办法,更何况,租房的打工人,就指着这钱接济,每月才能有点盈余了。总为企业考虑,谁为打工人说话。它们让加班的时候,也没多发钱,让喝酒的时候,也没给补贴。劳动法落实不了,你好歹把下限调调,也让企业讲讲奉献和义务。三天两头扣钱,年底奖金减发,工资说降就降。还消费呢,还买房呢,以后该卖房看病了。
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今天发布《关于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也就是说,按照12%的缴存比例的话,最高每月可缴纳7652元公积金。全文如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的要求,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自2022年7月1日起,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推荐缴存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报“五险一金”年度缴费基数,实现一次性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及业务柜台的原申报渠道照常运行。
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自2022年7月1日起,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如按照12%的缴存比例,最高每月可缴存7652元,其中单位和个人各缴382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如果单位选择的缴存比例为最低的5%,那么月缴存额上限则为3188元,单位和个人各缴1594元。记者了解到,2021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221元,按照12%的缴存比例,最高每月可缴纳6774元公积金。也就是说,今年的每月缴存上限比去年提高了878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推荐缴存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报“五险一金”年度缴费基数,实现一次性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及业务柜台的原申报渠道照常运行。
提升公积金上限,房贷还款额度公积金抵消额提高,其实主要还是针对在京准购房人群的政策,刺激房产消费。在二三线也有这样的政策,甚至在四五线,公积金贷款直接覆盖房贷。对于年轻人来说,找到一个稳定且公积金缴纳高标准的体制内单位,再次成了首选。评论里都在说公务员,然而上班以来工作每隔两年以来上调个几十块,至今还达不到北京这个公积金的最高水平,也就一半多点吧,公务员就是原罪吗。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8221元。缴存比例仍为5%-12%,各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比例。2021年度,北京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上调至2822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24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修改)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