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夫妻一方因员工身份所持股份,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股权无法上市流通的情况,法院会以投资款为依据判处夫妻持股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的数额。
案例:(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为化名)
小花和小明离婚,小花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明表示同意。但对小明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不知如何分割。
根据小花的申请,法院向A公司查询小明持股情况及股票流通转让情况。
A公司答复:
1、持股情况:配股两次,第一次配股公司内部股6000股,当时价值24240元;第二次配股40000股,共持有46000股,价值247664元。其中包含个人购股价款83064.46元。
2、特别说明:
员工购股资金来源为历年奖金、分红、工资收入及其他个人筹款等;
内部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流通、转让,只有A公司正式员工才有资格持有A公司内部股,员工之间也不能转让、赠与等
A公司只能配合法院就A公司内部股价值进行分割,并须依法扣税。
对此,小刚表示在A公司共配股两次,婚前配
6,000股,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配
40,000股,总股价
216,800元,自付
86,800元,向A公司贷款13万元。
离婚时,上述股票分红合计
64,860元,
40,000股分红
56,400元,扣除税费及贷款利息,就
40,000股自行支付款项及分红款合计
126,967.54元。
对此,小花要求按出资款主张一半补偿。
法院认为,关于小刚于A公司所持股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上述股权无法上市流通之情况,法院以投资款为据判处小刚给付小花折价款的数额。
法院判决:被告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小花股权折价款6.4万元。
李晓娟律师解析:
小刚持有A公司的股权为员工内部股,员工内部股属于企业的激励机制,通过员工持股,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达到稳定员工队伍、留住企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