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二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三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第四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五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