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对于一些小伙伴来说,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那么征收什么样的税款,由谁征收这些税款都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其实需要考虑到的还有很多。
一、新开征的税率税种是否都应由立法法确定
有些人认为,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开征所有税收都应当由全国人大立法。这种说法似乎有些似是而非,至少应当考虑下列问题:
第一,是否需要开征新税,需要认真研究以后确定。例如,对房产和土地征税,是将房产和土地合并征收房地产税为好,还是继续分别征税为好?是否需要开征环境保护税?
第二,需要开征的新税是否需要制定法律,也需要认真研究以后确定。如前所述,地方税是否必须一律全国统一立法,可否区别对待,或者统分结合?
第三,需要全国统一立法的税种,是全国人大立法,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应当根据需要制定的税法是否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法律确定。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法草案,也不一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二、现行关于税种的行政法规需要升格到法律吗?
第一,相关税种是否需要保留,需要认真研究以后确定,如“营改增”以后可能会取消营业税,房地产税改革可能会涉及现行房产、土地税收的简并,车辆购置税可否考虑并入消费税,等等。
第二,需要保留的税种的行政法规,是否都需要升格为法律,也需要认真研究以后确定,如关税条例是根据海关法制定的,是否必须升格为法律?某些地方税可否适当下放,由有关地区自行立法;或者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征税原则,各地据以自行立法?
第三,需要升格为法律的税收行政法规,也需要根据条件成熟的程度,分别轻重缓急,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例如,消费税暂行条例显然需要升格为法律,但是当务之急应当是从纳税人、税目、税率(税额标准)和征税环节等方面完善消费税制度。
此外,不能认为完成税种立法就万事大吉。已经立法的税种,税法需要修改的,也应当及时修改,如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应当抓紧实体法的立法以外,程序法的立法也不能忽视,如完善税收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