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履行的程序:
1、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转让。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地址点图、建筑产权证、法人资格证、委托书、身份证等信息;
2、审查收到申请后,承办人应详细审查和了解数据和土地情况。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使用土地、抵押、查封、出租但未通知承办人知道的,权属不明确,邻有纠纷的,不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方。规划部门对土地用途的变更有意见。转让时需要分割建筑物的,应当有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现场勘察应与相关资料进行比较和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其他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经邻居签字批准;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审查评估报告和转让协议。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建议市政府优先购买;如果价格过高,建议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审批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用途、价格、年限等信息;
6、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和转让审批表。费用表由主任签字后,经办人应当将完整的转让档案和转让审批表报中心和局领导审批;
7、缴纳相关税费;
8、注册号审批后,也可以在审批前到产权科补签出让合同和审批表号。转让档案,保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每年缴纳档案;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应当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填写变更登记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