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换 律师 是允许的 根据《 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庭审中,被告人可以要求更换辩护律师,合议庭是应当准许的。但是再次开庭后拒绝辩护的,只可由其自己辩护。如果是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则不得再次拒绝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