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党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停其职务、免职或支持村民罢免其职务。
(一)拒不接受乡镇党委诫免的。接受诫免而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递交材料的,视为不接受诫免;
(二)在诫免期限内,无悔改表现或无明显改进的;
(三)诫免期结束后,民主测评结果优秀票加合格票率低于60%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有违纪行为,被纪检部门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
(五)损公肥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查证属实的;
(六)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职责的;
(七)具有其它严重问题的。
法律依据:《村级干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的村党支部成员,乡镇党委可以征求党员或村民代表意见后,对其免职。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的村委会成员,如村民提出罢免动议,乡镇党委应当支持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其进行罢免。
村党支部认为村委会成员具备前条所列条件的,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党委同意,可书面向村委会提出召开村民大会,对该村委会成员进行罢免的动议,同时应当做要求罢免该村委员成员的村民的联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