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一定有利于原告,证据对原告有利的话才会利于原告。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第三人有过错。
一、堆放物倒塌致害谁负责
对房屋倒塌导致损害的话,那么负责人是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堆放物的倒塌具有直接责任,根据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该进行负责,法律推定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由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堆放物倒塌致害的负责是采取无过错推定原则。
二、过错责任谁举证
适用过错原则时,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对被告具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旦受害人无法向法院提供符合上述要件的具体证据,在原告提出申请后,法院依职权仍然无法调取足够的证据证明受害人的上述主张,则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什么
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受污染行为与己方无关,如果不能证明的,则要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倒置虽然规定了是污染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但是并非意外着原告自己不用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原告仍应当举证证明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就因此承受的损失进行举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