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及行使条件。抗辩权是指阻碍对方请求权行使的权利,具有永久性、不可单独让与性等特征。抗辩是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的行为。在诉讼中,法院可主动适用狭义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行使抗辩权的条件包括经营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若无确切证据,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行使抗辩权后,相对方请求权仍存在,但可暂时受阻。抗辩权应包含在抗辩之中。
法律分析
一、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抗辩和抗辩权,是民法上极为重要的概念。但是对这两个相关的概念的不同含义及其类型,学界的认识较为模糊。例如,在我国学者中,大多认为广义的抗辩权包括了抗辩的概念,即广义上的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诉讼上的抗辩。这是认识不符合抗辩权概念的历史发展的,颠倒了这二个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
抗辩权包含在抗辩之中。抗辩权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抗辩和抗辩权之间、抗辩和反诉及否认和反驳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驶;“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二、行使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法律规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相对方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其效力暂时受到阻碍。因此,一旦相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充分的担保,抗辩权立即消灭,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依合同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同理,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也只使请求权的效力延期发生。
由此可见,抗辩权应该包含在抗辩之中,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在于是否主张不同和功能上面不同。抗辩权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而抗辩则可以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按照《民法典》规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对方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辩,中止合同履行。
结语
总之,抗辩权与抗辩在民法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特征。而抗辩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对方请求权的全部或部分否认。抗辩权必须由当事人主张,而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行使抗辩权的条件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但若相对方提出充分的担保,则抗辩权立即消灭,应依合同履行给付义务。抗辩权应该包含在抗辩之中,但二者在是否主张和功能上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