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案件,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根据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05年4月5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追索社会保险金者和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如果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城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法定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