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力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向对方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且不得在夜间或节假日实施;同时,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也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时,为了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可以对此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暂停执行。
总之,政府机构的强制力并非随心所欲,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服务于人民的同时也需要在权利方面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