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同时,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要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2)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若干份,有二审的,应当提交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 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6) 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是的,应当提交的函和证件;7) 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代码证相关证明;是具人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材料;8)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