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工伤待遇的期限为两年,但如果因病不能办理的,则在诊断确认后一个月内办理;因紧急救治或其他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则可以适当延长。意味着如果办理工伤申请已经超过两年,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申请的。但是,如果确实存在紧急情况,比如因伤势严重无法及时办理申请,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职工认为发生工伤应当报告用人单位,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和医疗救治。申请期限为发生工伤之日起2年内。因病不能办理的,在诊断确认后1个月内办理。因紧急救治或其他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适当延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职工或其亲属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的,应依法承担负债,职工或其亲属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和办理工伤认定的原因有合理解释的,工伤认定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适当调整工伤认定和待遇的申请期限或实行特别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