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犯可判三年。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论处。曾经具有但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离职人员利用以前的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共财产的不成立贪污罪只能根据其行为性质认定为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