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设定 抵押权 什么意思
表明该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使抵押物 在主人手里 , 未经债权人同意 , 这个抵押是有效的。
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登记机关办理其他权利的登记。 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抵押权人能否处置抵押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 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 ; 或者抵押人的合法 继承人 、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
(五) 抵押合同 约定的其它情况。
三、抵押权和质权的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民法典的公示 平等原则 。
在物权法中,交付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牺牲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为代价,对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以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等。
《民法典》第 394 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已设定抵押权什么意思 ?从上文我们知道设定抵押权也就是表明该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使抵押物 在主人手里 , 未经债权人同意 , 这个抵押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