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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风险

2023-12-15 来源:华拓网

合资企业、股权投资成为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也预示着现在的企业更注重企业转型长远发展、更利于整合优质资源。

但目前合资企业也会因种种发展需要进行调整,股权转让便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常用方式,但随着市场经济及经济产业转型的深入,协议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所占有很高的比例,究其原因就是目前国内公司股权转让中随意性高、没有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不懂得公司所具有的人合性与资合性相结合的特点和并购整合的思维,可能会为以后的履行过程增添人为的或是法律上的障碍,埋下纠纷的隐患。下面就简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析常见的股权转让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标的股权已设立权利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方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设立质权的股权,容易引发质权人以股权转让侵害其质权为由主张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

法院倾向于认为,《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旨在禁止出质人处分已出质的股权,并未禁止出质人先行将质押的股权以合同形式转让,故股权质押原则上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标的股权上的权利负担仍会实质上阻碍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质押登记未经撤销,股权变更登记存在障碍,同时,股权转让款支付涉及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也容易引发相应的风险。

二、转让方出资瑕疵

此风险点根源于受让方对标的股权前期审查不足,后于履行过程中发现标的股权存在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等瑕疵,遂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撤销协议或是减少股权转让款。

受让方受让出资瑕疵的标的股权,风险表现为:

1.无权要求转让股东补足出资。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出资义务的履约对象为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受让方以自身名义要求转让方补足出资存在障碍,而且还存在被公司债权人另案诉讼承担补足出资连带责任的风险。

2.出资瑕疵原则上不能作为减少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正当理由。股东是否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与他人之间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受让方仍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3.自力救济可能构成违约。实践中,受让方发现转让方出资瑕疵,往往以扣留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方式进行补救,但此类行为通常被判决认定构成迟延履行,反而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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