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 可以 委托代理人 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