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情况,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拓展延伸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及其法律规定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罪犯进行暂时性的离监执行刑罚外活动的安排。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罪犯必须具备良好的表现和改造潜力,表现出对犯罪行为的悔过态度;二是罪犯的刑期已经过去一定的比例,通常是刑期的三分之二以上;三是罪犯在监狱中的行为表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四是罪犯的家庭、社会关系和工作安排等必须稳定,有相对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此外,具体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还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及其法律规定旨在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适应,确保其在离监执行期间不再犯罪,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机会和条件。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如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对无期徒刑罪犯,若符合前述情况之一,也可暂予监外执行。但对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倾向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良好表现、改造潜力、刑期比例、行为规范、家庭社会关系稳定等。此规定旨在促进罪犯改造和社会适应,确保离监期间不再犯罪,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