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当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时,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另外,根据法律解释,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管辖权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决定;如果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管辖权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决定。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离婚程序与戒毒所居住情况的关联
离婚程序与戒毒所居住情况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当一方在戒毒所接受治疗期间,如果另一方希望提出离婚诉讼,需要了解相关的程序和要求。首先,离婚程序的开展需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提起离婚申请、送达离婚诉讼材料等。其次,戒毒所居住情况可能会对离婚程序产生影响。例如,戒毒所可能限制被收治者的行动自由,可能需要特殊的程序来进行送达和参与诉讼。此外,戒毒所的居住情况可能会对离婚案件的审理进程产生一定影响,可能需要考虑到被收治者的身体状况、治疗进度等因素。因此,在进行离婚诉讼时,需要充分了解戒毒所居住情况与离婚程序的关联,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程序与戒毒所居住情况密切相关,需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注意送达和参与诉讼程序,并充分考虑被收治者的身体状况和治疗进度,以确保顺利进行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