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系统建设单位的行为,防止出现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省厅以浙交〔2006〕124号发文《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给各市交通局(委)。
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代建单位和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廉政建设,防止出现商业贿 赂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针对当前交通建设市场中建设单位存在的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特作如下规 定:
一、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一)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
(二)经营性项目资本金必须严格按投资协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其他项目各方配套资金必须按实际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到位。
(三)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调整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工程用款;建设单位应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 金;不得向施工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借工程建设资金;建设项目不得盲目贷款,造成资金闲置;不得将工程建设贷款资金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按规定设立会计机构、组织会计核算,及时编报月度、年度财务报表。项目交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审批,杜绝因竣工财务决算未按时完成而导致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发生。
(五)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咨询审查、招标代理、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等合同(协议)及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执行;工程款应及时计量和支付,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等。
(六)严格审查工程、设备、材料价款的结算,审查承包单位所提供票据的合理、合法性,控制费用性支出。
(七)严禁向施工、检测、设计等单位以劳务费、技术合作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回扣及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向施工、监理单位摊派或以借用名义购买车辆、电脑等各类设备。
(八)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兑现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等政策处理资金,不得截留、移用。
(九)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十)工程项目招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十一)建设单位(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十二)招标文件一经备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十三)中标人确定后,在签订施工协议书前,建设单位(招标人)不得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与中标人就某些条款再进行实质性的谈判,不得随意更改合同条件,附加苛刻条件。
(十四)建设单位(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得随意扣留、挪用该项资金。
(十五)凡是投标人工作人员的近亲或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或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十六)招标人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地方保护;严禁将应招标的项目不经招标而直接确定承包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暗箱操作;项目总投资额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的,也应公开、合理地确定承包单位。
(十七)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规避招标,不得指定分包或插手承包人的分包业务;项目分包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三、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
(十八)物资设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执行;其他物资采购应向公众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十九)任何建设单位不得将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肢解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十)在确定物资设备供应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文本与供应商签订物资设备供应合同。
(二十一)建设单位不得从事与施工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经营活动;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强行或暗示指定供应商。
四、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二十二)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环境保护的要求,以不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指标、不降低使用功 能和缩短使用寿命、不浪费社会和自然资源、不突破控制的投资为原则;公路工程应严格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从严掌握设计变更,制止目前存在的任意变更的趋势。重大和较大变更项目必须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与实施,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十四)不得越权批准设计变更。交通部、省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审查后报省厅报批或审批;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由所在市交通局(委)确定相应部门进行审查(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审批。
(二十五)对于重大和较大的设计变更,需事先向具有相应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变更申请,经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设计变更文件的报批工 作,并尽快提供给施工单位;对于一般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审批。任何设计变更事宜不得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及计量支付的正常进行。
(二十六)设计变更上报或批准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及时地审核、确定工程变更数量,不得虚增或随意核减变更数量。设计变更涉及新增工程单价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尽快审批,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变更单价。
五、加强对监理单位管理
(二十七)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监理合同的规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和职责,同时严格履行建设单位自身职责。
(二十八)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施工监理。在监理期间,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并支持监理单位的正常工作,保障监理职责的有效行使。在工程计量支付、设计变更等方面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越权。
(二十九)严格合同检查。对监理单位擅自调换监理人员、降低人员资格条件、监理人员及监理设施设备不到位等违约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严禁监理单位使用施工单位的办公、生活用房,不得随意借用施工单位的车辆。
(三十)加强对监理行为的检查,督促监理单位切实行使工程监理权,把好材料关、工艺关、检测关和变更设计审查关。对旁站、巡视及监理程序不到位造成 工程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并防止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合伙欺骗建设单位。
六、加强廉政管理
(三十一)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廉政合同,按照“三不”(不吃、不拿、不要)要求,严格自律,防止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十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招投标、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的各项管理规定,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三十三)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接受宴请、旅游、娱乐活动等。
(三十四)严禁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要挟、刁难参建单位;不得在有关系的参建单位中兼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以其它形式向参建单位索取报酬、回扣、补贴;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推销或指定使用材料设备以及利用赌博等形式收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贿赂。
(三十五)严禁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及其配偶、子女或亲属的名义入股经营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
七、严格责任追究制
(三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按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七)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对项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指挥部)的年度目标责任等考核。
(三十八)违反本规定的,经查实予以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在浙江交通网上公布曝光。
附件
相关处罚条款
一、违反“建设资金管理”规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注1],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注2],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三)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采取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或扣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措施予以纠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4.建设用款突破批复概算(调整概算)的。
5.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没有同步到位的。
6.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
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8.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9.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建设单位发现本单位内部或其他用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有权采取停止支付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3.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4.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5.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会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符合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六)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追缴建设资金;
4.没收非法所得;
5.处以罚款;
6.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7.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8.核减本年度投资计划;
9.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
10.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违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规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 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六)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 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 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注3],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八)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
三、违反“物资设备采购”规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3.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4.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5.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6.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7.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8.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9.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10.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三)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注3],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四、违反“工程设计变更”规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注4],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2.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3.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违反“监理市场监管”规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六、违反“廉政要求”规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款)
注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 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 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注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2)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3)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4)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5)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7)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注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注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