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身份证的办理地点、时间、手续及补办流程。身份证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办理,办理速度取决于当地公安局的工作效率。如果是首次办理身份证,则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在办理期间,急需用身份证的,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分析
一、身份证的办理地点及所需时间
身份证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办理。办理速度取决于当地公安局的工作效率。另外,身份证可以异地办理。如果是首次办理身份证是不可以在异地办理的,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实身份证登记项目。
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快照需要60日内取证,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具体以回执单为准。办理身份证期间,急需用身份证的,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三日内取证,一般当天可以拿到的。
二、补办身份证多久能拿到证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三、补办身份证的手续
身份证丢失,要及时申请补领,尽快携带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并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经本人核对确认签字。民警将会对户口簿、本人、电脑户籍上的信息核对后,对身份证补办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证件办理。同时需要居民身份证遗失报告,并有派出所挂失登记记录、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
拓展延伸
身份证是公民进行大部分民事活动所必须的证件,而身份证的补办流程及所需材料也是公民应该了解的常识。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身份证的补办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申请:公民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身份证补办申请。
2. 准备材料:公民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护照等)原件和复印件。
3. 缴纳费用:根据不同地区,身份证补办的费用也有所不同,一般在10元至30元人民币之间。
4. 提交申请:公民需要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5. 审批通过: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审批通过,发放身份证。
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补办流程因地区而异,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而公民在办理身份证补办时,应该仔细阅读《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为自己的不了解而导致办理不便。
结语
身份证的办理地点及所需时间、补办身份证多久能拿到证件、补办身份证的手续是办理身份证时需要了解的事项。办理身份证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办理速度取决于当地公安局的工作效率。如果是首次办理身份证,则需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并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实身份证登记项目。在办理期间,如果急需用身份证,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但需在3日内取证。办理身份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快照需要60日内取证,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具体以回执单为准。办理身份证期间,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