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它明确规定,搜索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做出罚款处罚的,不得重复处罚。
二、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罚决定,避免以往出现的10个大盖帽管一个破草帽的情况。对同一违法行为,一次处罚完毕,不能先后两次作出处罚。
三、财产罚的处罚种类可以叠加。因为,罚款是处罚违法人的合法收入,没收是对违法人非法收入采取的措施。例如:《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属于财产罚的
行政处罚属于财产罚的是有罚款和没收财物。
法律上的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意思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2.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情形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使用的程序。
3.听证程序。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的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人要求,通过公开举行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
4.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在我国行政处罚申诫罚有什么
在我国行政处罚申诫罚有:
申诫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出方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警告作为处罚的形式之一。
(1)警告。它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警告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它既具有教育性质义具有制裁性性质。目的是向违法者发生警戒,避免其再犯。
(2)通报批评。是教育行政机关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者,又可广泛教育他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通报批评比警告的适用范围广、影响大,对被处罚人的荣誉或信誉造成损害。
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规定是如何
法律咨询解答
1、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再受理的诉讼原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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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该内容由 徐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