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养殖场管理制度免疫制度: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 用药制度:采用环保型消毒剂,严禁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为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检疫申报制度: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未经检验申报的动物禁止调入本场。 疫情报告制度: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消毒制度: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要规范使用消毒产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