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被许可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动。具体而言,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但仅限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或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提起诉讼。商标使用许可分
法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以下三种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动:
1.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但仅限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或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法律风险
1、合同当事人及法律风险
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使用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被许可人是我国内地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若合同当事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不适格,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2、超范围许可的法律风险
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一旦超过范围许可使用,被许可人超范围使用商标,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被他人追究侵权责任;许可方同样面临合同无效、违约等法律风险。
3、商标使用不当的法律风险
按照规定,一些被许可人为避免商品被认为是贴牌产品,而隐瞒实际的生产人名称和产地,这种对商标的不当使用,将导致行政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被许可人违反商标许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标的义务,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4、许可合同备案及法律风险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通常认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并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仅仅是程序要求。但商标许可合同没有进行备案,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这种时候,若商标权人将商标转让,新的受让人可能排除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因此没有进行备案虽然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样给被许可人造成法律风险。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类: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动,包括在人民法院起诉、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或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然而,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存在法律风险,包括合同当事人及法律风险、超范围许可的法律风险、商标使用不当的法律风险和许可合同备案及法律风险。因此,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