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申请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开立国内信用证的前提条件
乙方为甲方开立国内信用证,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已生效。
2、甲方向乙方提交《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受理回单);
3、甲方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4、甲方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5、甲方办妥叙做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已有效设立。
第二条 国内信用证的开立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或在国内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及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如乙方接受甲方开立国内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甲方提交的《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的内容开出国内信用证。
乙方要求甲方提交与开立国内信用证有关的单据或文件,如贸易合同等,不得解释为乙方有义务按照此类单据或文件开立国内信用证。
《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中有关国内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应用中文填写。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歧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国内信用证的修改
甲方如需对国内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办理该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修改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国内信用证修改书一经发出,即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乙方对国内信用证修改具有独立的判断权,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提交的修改申请,亦有权对修改内容提出建议。
国内信用证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等,且乙方认为加重保证人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获得保证人在《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或增加其他担保方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有关国内信用证修改的内容应用中文填写,如因申请书字
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歧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开证费用
甲方将按时向乙方支付因叙作本合同项下业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的计收依据、标准和方式等按乙方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将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上述费用:
1、在乙方通知后 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 支付。
2、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账户(账号: )中扣收。
3、其他方式:
对于提交此签订本合同时时不能预见、在信用证开出后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包括受益人拒绝承担的银行费用),甲方将以与上述相同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五条 备付款项
甲方将于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日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日期(以日期较前者为准)前 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备付款项足额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号: ),以用于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
第六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
如因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乙方对外垫付应付款项。款项一经支付,即构成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下的债务,甲方应及时清偿。
第七条 垫款利率与计息
如果乙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垫付任何款项,该等垫付款项自垫付之日起即转成甲方欠付乙方的逾期贷款,无需签订其他形式的合同和协议,甲方对该逾期贷款承担还款义务,并须按照日利率万分之 ____(大写)的逾期罚息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直至逾期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如甲方未能支付该等利息,乙方有权计收复利。
第八条 担保(备注:据实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删除)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
1、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交纳保证金:
(1)在本合同签署后 个银行工作日内主动通过 将本笔业务的保证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 );
(2)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 )/外币账户(账号 )中直接划收本合同下的保证金;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及担保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