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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写字楼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23

2024-07-18 来源:华拓网

  甲方(出租方):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福州市鼓楼区精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甲方自身拥有的武夷中心13层(电梯编号15层)西北向C单元房产对外进行租赁。现甲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择优选择乙方作为承租方。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该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福州市东街33号武夷中心第13层(电梯编号15层)西北向C单元,房屋结构为框架,建筑面积439.6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0641487号。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商务办公。如乙方需改变用途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报有关部门批准。因改变用途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即从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交付

  (一)在本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本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二)甲方须提供出租场所平面图一份给乙方,并在图上标明位臵,同时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租赁期满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将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3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五条 租赁费用

  (一)租赁保证金

  乙方获得本次租赁权,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小写:65,000元)。租赁期限届满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在乙方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结算了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房屋后5天内,甲方将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二)月租金

  本合同租赁期限内,该房产第一年度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伍拾贰元整(小写:31,650元);第二租赁年度起,租金按上年度租金基数提高5%,即20xx年1月1日起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叁拾元整(小写:33,230元);第三租赁年度起,即20xx年1月1日起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玖拾元整(小写:34,890元)。

  (三)其他费用

  租赁期限内,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电梯维护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自行向大厦物业管理处缴纳。上述费用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及其他具体物业服务事宜由乙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确定。

  第六条 付款方式

  (一)租赁保证金由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到租赁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二)租金按月结算,乙方于每月一日向甲方交付当月租金。

  (三)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付款,甲方帐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800100012108091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四)甲方每月核实收妥乙方交纳的款项后,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相应凭证。

  第七条 租赁房屋装修

  (一)在出租部分的面积范围内,乙方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内部一切装修的设计、消防报批以及施工责任。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方可进场装修,并遵守大厦物业处关于装修管理的规定。

  (二) 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乙方若需要对该房屋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的,乙方应事先甲方协商,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一)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涉及房屋结构等方面的大修理由甲方负责,日常的房屋维修养护(中央空调主机和分控、电梯、水电管道线路)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三)乙方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通知甲方,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四)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房屋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房屋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权利保证

  甲方应保证出租之房屋为其所有,并无产权及使用权的纠纷,如发生产权及使用权的纠纷,应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对租赁房屋有权转让,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该转让行为不属违约行为。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租赁房屋的转租

  (一)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所租房产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续租

  本合同租期届满,乙方如需续租,可申请参加甲方组织的招租竞价公开会,乙方为优先权竞租人,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经协商一致,一方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后可解除合同。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该行为不属违约行为:

  1、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换租,以联营、承包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的房屋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收益的);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20日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乙方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违章活动的;

  4、本合同有效期间该房屋出现治安或消防隐患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甲方要求乙方整改,而乙方未能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5、乙方拖欠租金超过十五天的,或拖欠租金总额超过壹拾壹万元的。

  (四)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1、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超过十五天的;

  2、提供的租赁房屋的用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直接以租赁保证金冲抵违约金,如租赁保证金尚有剩余,则由甲方退回乙方。

  (二)甲方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解除合同的,乙方缴交的租赁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若租赁保证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

  (三)乙方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向乙方返回租赁保证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若支付的

  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在承包租赁经营期间,因自身经营等原因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移交该房屋,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每逾一日向甲方交付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人民币。

  (六)乙方不得有任何处臵、抵押该房屋等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所交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若租赁保证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有效期间该房屋出现治安或消防隐患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甲方要求乙方整改,而乙方未能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营业进行整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装修处臵方式

  (一)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甲方明确不需要原装修的,甲方不承担装修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由乙方自行处臵有关装修,但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造成出租方设施设备的损坏;甲方明确要求需要利用原装修的,按照该装修残值并经评估后以对折处理由甲方向乙方进行补偿,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补偿金额。

  (二)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乙方提出装修改造补偿的,甲方仅就装修残值经评估后的价值向乙方进行补偿,但装修改造补偿总金额最高不得超出剩余租金的一倍。

  (三)在房屋租赁期间由于甲方的房屋被拆迁,从而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既无法继续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又无法得到应得到的拆迁补偿,甲方应当对装修残值评估后的价值向乙方进行赔偿,但以甲方从拆迁人处得到的补偿中所涉及租赁房屋占有的份额为限。

  第十七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须就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该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方,乙方作为承租方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通知

  (一)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必须用书面形式,以EMS寄送或当面送交方式传递。

  (二)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福州市五四路89号臵地广场33层

  乙方:福州市五四路89号臵地广场2层

  (三)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下列第1或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福州市或所在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其他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税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租赁房屋楼层平面图;

  2、产权证复印件(经核对原件无异);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签订地点:福州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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