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将印道中学对面路桥头5米处罗明健界处的715栋场地租给乙方使用,面积约260平米左右,里面设施四围墙、有铁门、混泥土地坪、彩钢棚150平米。
经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租赁期间,甲方提供水电设施和场地。
2、租赁期为五年,即xx年元月26日至xx年元月26日止。乙方将租金一次性付清,租金为捌万元(¥:80000.00元)整,在租用期间,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转让权、使用权和出租权。
3、在租用期内,如果被政府征用,甲方将付给乙方未满的租金和乙方自建的'设施费用 元。
4、在租用期间,甲方无权找任何理由收回和转租。
5、若甲方的彩钢棚因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人生安全及设施损坏,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6、乙方在爱护甲方的建筑物及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7、租用期间乙方的安全责任与甲方无关。
8、在租用期间,乙方所用水电费及其它税费由乙方负责。未尽事宜,如有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
9、如遇政府征收或拆迁,甲方应退还乙方未租赁满时间的房租费。
注:若甲方违约,甲方应退还乙方未满的房租费和设施费,还要赔偿乙方所有房租费有设施费用的xx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