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是行政处罚证据制度的基础,处罚的“有因性”依赖于对法定证据的全面、及时、正确地搜集和适用,消防行政处罚作为消防机构履行的法定职权之在对违法行为人权益的约束和剥夺,它是构成消防法上行政制裁的主要内容。因此.法定证据必须能够体现处罚的正当性.没有证据支持的处罚极可能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对法益的侵犯.研究消防处罚中法定证据的意义正在于此.
1消防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属性
证据必须具有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也必须具有上述三性,首先,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意志不能作为证据。其次,证据的形式和获得途径应当是合法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形式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法律证据使用,例如专家意见:此外.证据的收集方式和方法要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再次,成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与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与事实无关的材料不能成为证据。
2消防行政处罚法定证据种类
消防行政处罚中适用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有人认为应采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种类,《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七种证据。理由是证据只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才具有法定性,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可能存在被排除的风险而另外有人认为应当采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等八类。”因为该规定直接适用于公安机关包括消防机构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依照该规定确定证据种类。对比两种规定,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内容上没有区别.后者将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侵害人陈述和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实质内容也不同。主要的差别体现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将电子证据、检测结论和检查笔录规定为证据的合法形式,随着《刑诉法》修改草案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体现出电子证据的重要地位和逐步被法律认可的趋势。电子证据不同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应当尤其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以其内容来表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二是以声音和图像来表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如视频图像:三是以其外在介质来表现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检测结论也应当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特别是消防机构在办理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时.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是最为重要的证据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时做的笔录材料.它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因此.消防机构在行政处罚中采用的证据应当适用《规定》的有关要求.八类证据都具有合法性。具体种类和形式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1)书证是消防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形式,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反映与事实有关的证据。主要有火灾事故认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消防行政许可文书、消防技术标准、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培训记录、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单位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资质文件、图纸、其他执法部门制作的法律文书等书证能够原件应当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或痕迹。包括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消防设施、器材、易燃易爆危险品、用火用电设备、痕迹、消防产品、建筑物、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线路管路、装饰装修和保温材料等。一般物证应当提供原物:但在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难度较大.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作为物证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是指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方法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号资料。例如证人陈述录音、火灾现场录像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存储媒介所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电子证据涵盖的范围也非常广泛.书证、物证中的很多证据载体发生变化.即成为电子证据。下一步.随着消防机构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设备,电子证据将发展成为办案的重要证据形式之一。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在载体上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是指被侵害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做的叙述和说明有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被侵害人,特别是投诉、举报类案件.投诉、举报人往往就是被侵害人.因为他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致使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向消防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这既是发现违法行为的来源,同时,被侵害人陈述也是重要的一项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和情节具有重要作用获取被侵害人陈述的主要取证方式是调查询问。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相关事实情况的证人对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由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的方式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也可以由证人出具书面证言材料证人证言应当写明或记载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由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要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是指违法嫌疑人就案件事实和情节所作的陈述.是违法嫌疑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具体体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简单理解为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它体现在多个执法环节.可以在询问、听证、告知等程序中出现,表现为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和告知笔录等多种形式.也可以是违法嫌疑人的书面陈述陈述和申辩的内容不仅仅是对是否具有违法行为的陈述和申辩.也可以是对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等的情节的陈述和申辩。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使用专门的设备、仪器,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技术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消防行政处罚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较少,主要有价格鉴定、人身伤害鉴定等。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检测结论。是指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特定物品状态所做的判定结论消防行政处罚中的检测结论主要体现为消防产品和消防设施的检测、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