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媒体时代中小学校园欺凌的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校园欺凌,新媒体时代下的校园欺凌在欺凌主体、欺凌条件、欺凌过程和欺凌后果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1.颠覆力量原则,欺凌主体扩大在传统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一般在人数、年龄、身体特征等方面占据“优势”,有学者将校园欺凌的这种现象称为“力量原则”。新媒体时代,欺凌的出现颠覆着这种“力量原则”[3]。现实中具有欺凌动机但处于“力量原则”下的弱势学生,可以凭借对新媒体技术的掌握,依仗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匿名性和网络信息传播的低成本实施网络欺凌。此外,网络欺凌中旁观者向欺凌者的身份转化现象同样扩充了欺凌的主体。有研究者曾经针对此问题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13%的网络旁观者加入过网络欺凌者的行列[4]。2.打破时空限制,欺凌条件简化肢体欺凌、语言欺凌等传统欺凌一般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现实场所,且欺凌时间相对短暂,第三方的现场进入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校园欺凌发生进程,降低伤害程度。。欺凌主体借助网络的便捷,打破时空限制,降低欺凌成本,从而简化了校园欺凌发生的条件,使得网络校园欺凌更为易发。3.摆脱情境约束,欺凌过程失控相比传统欺凌中欺凌者的可视性,网络欺凌倾向于采用匿名、化名等方式进行,即使学校发现了这类欺凌行为,也难以及时对欺凌者进行制止、追查和处分。同时,由于网络欺凌的非及时反馈性,欺凌者的移情障碍可能会由此而增加,从而更为肆无忌惮地实施欺凌。此外,进入到网络的欺凌信息使被欺凌者暴露在一个开放式交流平台中,网络欺凌事件由此往往在失控的局面下被广泛传播,而网络交往中视觉线索的缺失也容易造成信息传播者对语义的理解偏差,加大了网络欺凌被及时控制、解决的难度。欺凌过程的失控,不仅给被害学生造成更为严重的心理伤害,也为校园欺凌治理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4.污染愈合环境,欺凌伤害反复新媒体时代,网络平台信息传播的高速性、交互性、弥散性使得欺凌信息被多次、多样、有意、无意地提及,多群体参与的特点在网络欺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加上网络交往的去人格化和共情缺口的加大,每一次新参与者的不良言论,都使受害者的心理创伤程度不断被加深。长此以往,受欺凌者容易形成内归因的归因习惯,从而产生悲观、低自尊、抑郁等不良心理状态,情绪过激者还可能产生自残甚至自杀的想法和行为。
二、新媒体时代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面临的挑战
新媒体因其在信息传播、资源种类、技术复合性等方面的特点,给校园欺凌防治带来了新的挑战。1.新媒体信息传播的虚拟性和匿名性降低了信息的可靠性新媒体的出现,为受众的信息接受、传播、主动参与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匿名性和虚拟性的特点挑战着其所承载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网络信息环节,由于主体的多元化和分散化,媒介“把关人”的作用很难发挥出来,很多时候都只能是“事后追责”;在网络信息传播的环节,传播者鱼龙混杂,个体脱离了群体限制,成为了一个符号、一个IP,真实身份的遮蔽和网络伦理的虚化,使得一些人抛弃了道德规范和约束,肆意传播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如此一来,新媒体资源的多样性和异质性不仅有可能冲击和抵消线上线下教学的积极的教育效果,还可能让学生萌发出实施校园欺凌的心理冲动,在一定程度上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阻碍。。。。如何帮助教师提升对新媒体技术的价值认同,主动参加信息素养培训,从而有效参与校园欺凌的防治工作,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新媒体时代为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带来的机遇
虽然新媒体时代对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提出了更为严峻的考验,但是,新媒体在资源、平台和工具等方面的诸多优势,也为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开展开创了新的局面。1.新媒体资源的多样性和全面性有助于提升校园欺凌防治教育的效果新媒体时代,网络平台上丰富全面的专题案例和研究成果不仅能拓宽相关教育者的眼界,也能提供系统性、主题式的课程资源。同时,网课的兴起有助于因校制宜开展校园欺凌防治教育工作。另外,新媒体便利的传播平台和多样的传播手段可以很好地摆脱传统教育中课堂教学、现场讲座等活动的时空限制,随时随地为学生开展校园欺凌防治教育。新媒体所带来的教育内容和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设计,能够激发学生参与校园欺凌防治的主动性,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感,从而提高校园欺凌防治教育的效果。2.新媒体平台的交互性和及时性有助于加强各教育参与者之间的联结一方面,新媒体平台有助于建立师生无障碍沟通的桥梁。新媒体平台交流的即时性和匿名性,一定程度能消除受欺凌学生对于被取笑、报复等的顾虑和担忧,便于他们向学校和老师进行有关事件的反映和反馈,为防治校园欺凌及时提供有效信息。另一方面,新媒体有助于加强家庭与学校间的合作。在校园欺凌的防治上,家校间的信息互通、行动趋同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一。。。新媒体强大的数据处理系统和分析软件能在几秒钟之内完成传统数据处理手段几小时、几天甚至更长时间的工作量,同时能把更广、更大范围内的校园欺凌事件整合起来进行更高层面的对比分析,在宏观上为其提供理论支持和,从而提高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效率。同时,新型的移动网络环境中不良信息的智能过滤工具拥有强大的信息筛选功能,有助于中小学建立和完善校园网络信息筛选系统。
四、新媒体时代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的创新策略
。新媒体时代,校园欺凌在主体范围、时空限制、欺凌方式等方面有着新的发展。。。。此外,还可以利用线上模拟体验技术为学生构建“校园欺凌虚拟体验室”,在不违背伦理性原则的前提下,设计校园欺凌环境模拟与角色扮演等模块,让学生在体验校园欺凌中提高共情能力和道德想象力,帮助学生在真正面对校园欺凌时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3.构建多方参与式数字化校园欺凌防治平台防治校园欺凌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政府、家庭、社会的多方协作。;;家长、社区可以利用手机、电脑等新媒体设备积极参与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消除对青少年欺凌行为的认识与评价偏差,从家庭层面进行欺凌预防以及支持反欺凌教育,形成校园欺凌防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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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犯罪预防; 社区控制
中图分类号:DF 611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容易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及挽救工作,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是青少年权益保护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东莞市毗邻港澳,凭借有利的地理位置和优越的投资环境,经济迅速发展,成为境外商人尤其是港澳台商的投资热土。然而,东莞市作为一个新兴的制造业名城,也受到着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困扰。笔者尝试通过对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2003-2005年三年间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解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索其犯罪规律,寻求预防和减少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对策。[根据通用的犯罪学划分标准,本文将青少年犯罪了限定在14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东莞市青少年犯罪实证分析
东莞市在经济社会呈跳跃式发展的背景下,经过各方面的努力,青少年犯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止,增长速度相对平稳。但是,由于青少年犯罪绝对数量相对较大,整个青少年犯罪增长的数量还是比较大的。[为了掌握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第一手资料,我们以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从2003年到2005年3年间审理的刑事案件为资料,通过制作统计犯罪人情况调查表、调查问卷,与法官座谈、查阅判决书和案卷等多种方式并行,收集和统计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数据,然后进行汇总分析。在具体数据统计时,由于东莞市这3年来受理的刑事案件
数量巨大,无法全部统计,我们在2003年、2004年、2005年案件中各统计1 000个案件,共统计约3 000个案件作为分析依据,从而得出报告中的百分比。]东莞市青少年犯罪除具有一般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外,还呈现出自己独特的一面,具体表现为:
(一)青少年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犯罪比例逐年上升
从调查结果来看,东莞市青少年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表现为:青少年犯罪率较高,犯罪绝对数量不断增长,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及其所占比例不断攀升。2003年,全市判决的青少年罪犯占全年罪犯总数的58.7%,其中未成年罪犯424人,占当年罪犯总人数的6.4%;2004年,判决的青少年罪犯占全年罪犯总数的59.7%,其中未成年罪犯832人,占当年罪犯总人数的9.3%;2005年,判决的青少年罪犯占全年罪犯总数的59.2%,其中未成年罪犯969人,占总人数的9.6%。
(二)犯罪主体扩大,外来青少年比例最高
为了说明问题的便利,我们将统计出来的部分数据以百分比的形式来计算,使其更加直观、清晰明了。该统计表明,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主要人员为外来青少年,2003年东莞市的外地青少年罪犯(包括东莞市外广东省内户籍的)占青少年罪犯总人数的97.3%;2004年占97.2%;2005年占98.5%。
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今年起,东莞市统一将“外来工”改称为“新莞人”,以肯定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对东莞市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增强其对东莞的归属感。但本文为了行文的方便,仍需使用“外来务工青少年”等词语。
对青少年罪犯从事职业的统计显示,有正常工作的人员所占比例比较小,而工作无着落的外来青少年农民在整个青少年罪犯中占到的比例非常高,2003年到2005年分别为88.4%、90%、85%。对家庭住址的统计也显示,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大多为来自农村的青少年,2003年来自城(乡)镇的青少年罪犯只占到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7%,而来自农村的占到94.3%,2004年、2005年的数据统计也极为相似。
譬如,2005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符某等团伙抢劫案,成员都是某省一个乡甚至一个村来东莞打工的农民。(参见(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379号。)这种“老乡组团”的犯罪在东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他们结伙或抢劫或抢夺,作案方式简单而拙劣。
(三)犯罪类型以暴力型财产犯罪为主,暴力侵害人身权利犯罪次之
表2是对2003-2005年东莞青少年犯罪主要类型的统计,其中将青少年分为14-18周岁和18-25周岁两个年龄段进行统计。从调查情况来看,“两抢一盗”即抢劫罪、抢夺罪以及盗窃罪是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在“两抢”案件中,飞车抢劫、飞车抢夺是主要的犯罪形式,
这类犯罪以财产作为其犯罪对象,是典型的财产暴力型犯罪。其中2003年青少年犯抢劫罪、抢夺罪以及盗窃罪的总数占全年青少年犯罪总数的67.4%,2004年占75.3%,2005年占77.7%。有些案件的青少年罪犯抢劫数额大,次数多,犯罪气焰十分嚣张。其它暴力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也占了很大的比重,尤其是故意伤害罪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重,从2003年的14%到2004年的12.7%再到2005年的12%,虽然所占比例略有下降,但判决的罪犯总数却一直上升。东莞市青少年性犯罪数量也比较大,2003-2005年分别为76、66、77。
(四)犯罪低龄化特征明显
表2的数据显示,东莞的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等财产犯罪以及故意伤害罪,主要集中在14周岁到18周岁即未成年人年龄段,除2005年盗窃罪的数量略有下降外,未成年人实施的其他类型犯罪数量都增长迅速,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五)犯罪团伙化趋势呈现
表3是对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中团伙犯罪情况以及作案地点的隐蔽性进行数据统计得出的百分比。调查显示,从2003年到2005年,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中团伙犯罪所占比例一直保持在40%-55%之间,说明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团伙化特征明显,并且这种团伙以一些外来务工青少年老乡间组成的犯罪团伙居多。同时,在作案地点的选择上,他们主要在一些公开场合实施犯罪,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给社会造成了一种极强的不安全感。
(六)犯罪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中专学历的人数极少,没有单独统计,由于中专的学习年限与高中相似,因而直接将中专学历算入了高中数据中。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人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主要为中低等文化程度。从调查情况看,2003年文盲比例为1.8%;小学文化和初中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比例,为91.2%;。如表所示,2004年、2005年的统计数据也很接近。由于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人员主要为外来青少年,这些青少年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小,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往往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一)青少年自身因素的影响
青少年由于生理和心理都处于“变化活跃期”,表现极不成熟,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如果无法得到正确引导,极易冲破道德和法律束缚而实施犯罪。具体表现为:独立性意识增强,但认识理解能力却相对滞后,缺乏自我控制力;自尊心强,有强烈的表现欲,但道德法制观念淡薄;渴望成熟,但由于受自身知识及社会经验匮乏的局限,是非观念不清,容易蛮干,缺乏自制力;完整的人格尚未形成,价值观念容易走偏等。
(二)家庭监督和学校教育的缺失
家庭对孩子具有关爱、教育、监督等诸多功能,学校更有着教书育人功能,可以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人格。而从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来看,东莞市青少年犯罪主要人员是外来青少年,他们远离家庭和学校,缺少家人的关爱、监督与管束以及学校的教育,容易迷失方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此外,一些学校的教育方向存在着严重偏差,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不少学生思想品德滑坡。虽然近几年来针对学生的普法教育较多,但在形式上缺乏创新和吸引力,教育力度不够,青少年自身也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自我控制力脆弱,也使他们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不良文化和畸形价值观的冲击
对文化市场、网吧等管理的不到位致使不良文化通过影视、书刊以及网络等媒体传播,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东莞市毗邻港、澳,受外来不良文化的影响更为直接,一些境外黑势力也在加紧侵蚀和渗透。面对外来低下的道德风气、不良文化和畸形价值观的冲击,青少年必然受到较大影响,在一定条件和某些因素的作用下,极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从熟人社会进入匿名社会导致的犯罪精神成本下降
外来青少年在自己原来的生活中,完全是一个熟人社会。
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对犯罪的预防功能非常明显,而城市的不断扩容,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匿名社会,人们之间彼此陌生,这很不利于犯罪的预防。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也是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姚宏科.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学分析[EB/OL].[2006-8-20].省略/list.asp?unid=2620.)这种熟人圈子既是一种个人的精神后盾,同时也必然会对个人行为形成约束体系,要求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生活的规则和评判标准,这些约束包括来自亲属、社会道德、民俗的压力和基层干部的行政管束等,在熟人社会里,这些约束是有效的。青少年具有朴素的道德评判标准,对熟人社会形成的圈子给予自己的评价非常在意,因而这些约束非常有力。如果一个人在这样的社会里行为不检点、小偷小摸甚至做出违法犯罪之事,他将遭受来自许多方面的斥责,背负否定性评价的巨大压力,从人格上将被排斥出这个圈子,这种遭遇,对当事人精神将造成极大痛苦。因而,为了维系自己的尊严,为了不被自己生活的社会排斥,这些青少年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会顾忌很多,也会严格地要求自己。他们在自己的乡土社会里犯罪的精神成本比较高,所以,犯罪率是比较低的。
这些青少年进入东莞市后,由以前的熟人社会进入了一个完全陌生的社会。在这样一个匿名社会里,人与人之间互相不知底,家庭背景和社会背景只要自己隐藏起来,基本上不必担心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带来不良影响。与以前的熟人社会相比,他们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将淡化甚至趋于虚无。外界评价方面的顾忌和禁忌将大为减少,犯罪的精神成本由此大大降低。人在匿名的社会中,往往容易放纵自己。这样的生存状况,使得他们游离于群体之外,行为逐渐变得不检点,有可能逐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虽然许多青少年是结伴出来打工,相互之间尚有一定的监督存在,但是在一个复杂、便捷的城市环境中,这种监督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共同打工的人际遇相同,他们可能同病相怜,认识容易趋同,在不正确的行为中也容易一拍即合,结成比较紧密的小团伙,共同走上犯罪的道路,实践中破获的外来青少年犯罪团伙作案率居高不下就是明证。
(五)职业及文化冲突引发的心理失衡
流入东莞市的务工青少年,多数由于家庭原因,无法获得上学、就业及技能训练的机会,多属于半文盲状态,几乎“先天性”地处于社会边缘状态。由于自身素质较低,加上他们身处城市文化和农村文化的交叉地带,两种不同的文化和规范之间的差距极易引起激烈的文化冲突。在他们身上呈现了一种“文化真空”的不适应性,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更直接地感受到各种社会压力和生存困境,极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引发心理严重失衡,偏离道德规范和社会行为准则,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与本地的居民也有一定的隔阂,难以融入本地社会,不能了解本地的规则,在自卑心理驱使下,他们更多的选择是对规则本身的反叛。此外,城市中侵害务工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也是引发报复性伤害、杀人等刑事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六)社区控制功能弱化、城市人文关怀不足等导致的城市发展中的不适应性
统计表明,东莞市现在实际常住人口不下于一千万,其中本市户籍人口只有170万,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例严重倒挂,造成公共资源的供给紧张。东莞市在承载千万人口带来的公共基础设施需求和公共管理需求压力的同时,还必须接受行政管理力量尤其是治安力量明显不足的现实。由于缺乏明确的人口政策,城市的管理理念没有及时更新,外来人口的分类管理工作难以实施,只能平均施力,疲于应付。
由于外来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登记管理不到位,没有完全纳入到社区化管理,使得基层组织如居(村)委会等对社区的整体管理能力降低,基层组织在维护治安、化解纠纷方面显得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导致基层组织的管理、控制机能弱化,客观上使犯罪的机会和条件增多。同时,政府对外来青少年的人文关怀及服务意识不足,就业培训、职介、住房、教育等配套措施没有及时将外来青少年纳入到其体系中去,造成了外来工在东莞市没有家的归属感。当他们不能融入本地人的群体中时,就容易抱团形成非正式组织,产生与当地人、当地政府对抗的心态,容易引发不安定心理。
特殊的人口结构决定了东莞市的和谐发展需要增强城市的综合管理能力,提高社区的控制能力,增强对外来青少年的人文关怀和服务意识,建立与“现代制造业名城”这一定位相适应的人口发展政策等。
(七)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关于青少年保护和刑事审判的法律及司法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但这些规定零散、不全面,有的过于笼统、不具操作性,相互之间缺乏配套衔接,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也没有一套系统的青少年刑事司法体系。在青少年审判机构的设置上在2006年 9月16日召开的“我国少年司法20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纷纷呼吁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据统计,全国少年法庭现有3 400多个,最高人民法院和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全部建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有些地方法院已经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是没有形成全国性的普通制度,在法律上也没有正式确立其应有地位。东莞没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这很不利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教育和惩罚措施的实行。
(八)专业化青少年保护机构的缺位
根据有关青少年保护的法律规定,问题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主要交由家庭、学校、公安机关、居委会等实施,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主要交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共青团等部门。虽然规定了大家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但是分工不够具体,具体预防工作由谁牵头、问题青少年如何教育、怎么管理、由谁管理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对犯罪的青少年社会关护、挽救帮教措施乏力,制度和机构建设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东莞市青少年犯罪的破解之策
通过以上对东莞市青少年犯罪数据统计和原因的分析,可以发现,外来青少年是整个青少年犯罪的主体,该类犯罪的预防是化解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中之重,但也不能忽视一般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因此,在制定相关解决方案和举措时,既要分清主次,也必须兼顾一般。就对策而言可以分为教育对策、社会对策、法律及机构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对策
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由家庭、学校全力配合,形成完善的教育培养机制,使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健全人格和正确的人生观,这要求:
1.加强家庭教育的责任职能 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因此,父母必须对子女负责,维护家庭和睦,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筑牢预防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这要求父母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1)注意观察青少年的言行,及时发现不良前兆,加以引导。(2)多与孩子谈心。这种谈心应该是朋友式的平等交谈,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这可以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3)克服虚荣心理,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诉老师和邻居们,争取他们的帮助、配合。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2.加强并完善学校的教育方式,让青少年成才前先成人。在学校教育中,推动素质教育的开展,帮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公平地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这对于青少年来说极为重要。同时,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引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由教育部门出面,规定学校必须开展一定课时的法制课程,真正让法律走入学习课堂,让学生、教师、学校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此外,要进一步扩大初中升高中的招生比例,尽量减少初中毕业生因未上高中而流入社会的人数,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和比例。
(二)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对策
1.强化社区管理,实现外来青少年管理的社区化,在其聚居社区、企业内部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法制教育工作,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并最大限度地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外部诱因。
(1)强化社区管理,实现对外来青少年的管理社区化。社区在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它最容易发现问题,也容易控制和解决问题,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东莞市这个流动人口越来越多的城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区管理非常有必要。因为人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每个个体都需依附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上。务工青少年在农村有自己固定的生活圈子,依附在乡村里,进了城将要长期生活,应使其在城市找到能够依附的根系,所以对外来务工青少年一定要使其保持社会性,让其有城市的社会角色。可以适用社区化的管理办法,使每一个进城务工的青少年都加入到当地的社区,并赋予当地社区成员的适当身份,享有一定的权利,赋予必要的义务,给予一定的尊重,提供必要的约束,为其提供一个社会化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其感到城市接纳了自己,从而消除精神上的排异感。通过将务工青少年纳入到社区中去,发扬社区管理的优势,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同时加强了对其资料管理和动态掌握。通过积极组织开展有意义的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团组织、妇联、各派等力量,控制社区内的不良文化,营造健康文明的社区氛围,将综合治理具体落实到社区生活中,加强社区控制,使社区成为预防犯罪的一道坚强关口。
(2)在外来青少年聚居区、企业内部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法制教育工作。从东莞市的实际情况看,这是最为必要的。针对很多犯罪具有偶发性、冲动性等特点,应通过深入外来工聚居区、企业内部,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让青少年从知法、懂法到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多组织外来工旁听案件的庭审,让他们亲身感受犯罪就在身边,主动加强自控力和免疫力,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梁庭熙,等.肇庆:法制宣传进工厂 共创和谐平安[EB/OL].[2006-9-1].gdga.省略/xwtd/zq/t20060809_99023.htm .
2.加强对外来青少年的人文关怀和服务观念,完善对其社会管理,改善其务工的社会环境,
莞市统一将“外来工”改称为“新莞人”,首先从称谓上开始对外来务工人员作出改变,并在社会保险保障、职业培训等多方面积极探索,努力使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市民待遇中去,这很好地体现了“新市民”权利的回归。(莫林浩.从“外来工”到“新市民”的权利回归[EB/OL].[2006-9-16].省略.cn/chinese/OP-c/1272794.htm.)适当优化对行政管理、公安司法等资源的配置,加强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首先,要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需要政府建立并完善就业培训、职介、住房、入学等配套服务机构,将外来青少年纳入到该体系中进行管理,帮助外来工拓展经营领域、介绍职业、尽力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比如改善务工青少年的生活、居住条件;为外来工安排一定的文化娱乐项目,丰富其精神生活;吸纳外来工参加一些社区活动;妥善地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上学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使务工青少年也能享受到一定的家庭生活,力争为务工青少年营造一个相对和谐的人性化环境,让其体会到人性化的关怀。
其次,采取措施使外来青少年在劳动就业权益、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和政治参与权等方面享有与城里人平等的地位。
。公安机关专门为流动人员成立了服务站,调解民事纠纷、未成年人疫苗接种、介绍工作、租房子。给他们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融入到本地社会中,消除他们的陌生感,增加他们对东莞的归属感,使他们既是城市生活的创造者,又是城市生活的享受者,共同构建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务工青少年自然会珍惜眼前的一切,严格地约束自己,犯罪率自然能有所下降。
再次,提高外来人口对东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将其中的优秀者吸纳入户,改变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例严重倒挂的现象,这样不但可以优化人口结构、塑造开放兼容的城市形象,而且有助于形成城市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继而去影响进入城市的外来青少年,同时适当增加行政执法力量的配置,加强教育、医疗、公共设施建设,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保障治安的根本好转。
3.净化社会环境,整治社会不良现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整顿文化市场,坚决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消费现象,取缔黑网吧,净化文化娱乐场所,铲除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环境条件;对影视、书刊和文化娱乐场所尝试实行分级管理制,避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观看;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青少年把注意力投放到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来,远离不良环境,减少违法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及机构对策
1.完善青少年法律保护体系,建立专业化审判组织。首先是完善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国家应尽快制定《少年刑法》并修改《刑事诉讼法》等,形成完整的青少年保护性立法体系,有效地维护青少年权益。其次是建立健全我国青少年司法制度,将少年审判机构的建制常规化,以推进青少年审判的专业化。
2.建立青少年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完善犯罪预防体系,加强对问题青少年的帮教力度。针对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门机构缺乏问题,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譬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青少年的权益保护、犯罪预防以及犯罪后帮教工作,协调居(村)委会、共青团、司法机关、公安
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完整的、全社会参与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通过统筹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的各项工作,督促对问题青少年包括犯罪青少年的挽救帮教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监督各类非监禁处置措施的执行,完善非监禁措施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工作,使法院庭审教育与社会监管之间形成“合力”,从而实现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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