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小X,男,苗族,x年9月9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砖瓦厂。电话:
原告:杨小X,男,苗族,x年3月18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砖瓦厂。电话:
被告:李,女,苗族,约20岁,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人民政府对面。电话:
被告:李仕X,男,汉族,约45岁,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人民政府对面。电话:
被告:杨光X,女,苗族,约40岁,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乡人民政府对面。电话: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三被告立即返还二原告订婚彩礼16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杨小X与被告李自由恋爱谈婚,后X方在父母及兄长的主持下,于x年11月4日订立婚约,由原告杨小X向被告李仕X、杨光X夫妻交纳了“杨小X与李婚姻款(即彩礼)16000元”,可原告交纳该款后,被告李及父母却一直拒绝与原告杨小X进行交往,同时X方也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X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现依法起诉。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小X、杨小X
x年五月十八日
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书写的婚姻款收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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