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认真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甲乙双方合作门店明确安全要求,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乙方为甲乙双方合作门店店的负责人,对该门店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产生的问题,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乙方应在合作门店显著位置悬挂安全管理制度和上网人员登记制度。
四、乙方负责执行、实施和监督该合作门店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相关制度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执行、实施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作门店的信息网络安全及上网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包括:
1、落实以下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1)按规定安装网络安全管理软件,不擅自停止、删除、修改,保持正常运行,及时过滤色情、淫秽等有害信息;
(2)落实技术措施防治计算机病毒和防范网络攻击,及时更新和下载系统补丁。
2、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执行并监督场内巡查制度,如发现在合作门店上网的消费者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3、负责执行并监督以下事项:
(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应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2)不经营非法网络游戏;
(3)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负责落实信息网络安全制度和相关工作章程,对安全系统定期巡查,设立安全记录和事件通报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包括对有害信息、黑客入侵等有效的处置办法。
4、负责其它与门店信息网络安全有关的事项。
5、不得进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所列举的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二)负责门店的生产安全管理事宜,负责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门店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手册等,具体执行、实施和监督门店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包括:
1、负责门店的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
2、负责执行和监督以下制度:
(1)门店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内营业;
(2)门店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门店不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活动。
(4)按规定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5)门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6)变更门店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按照规定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3、负责执行和监督与本门店治安、消防、安全、卫生等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卫生等主管部门就门店的信息网络安全、门店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食品卫生等工作进行汇报、沟通、交流和联系;并负责定期向各主管部门查询、了解门店的具体表现及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及受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情况,并在所辖门店涉嫌违法违规时,第一时间处理相关交涉、申辩、复议等事宜。
五、其他事项
1、本安全责任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合作门店合作期(以《连锁网吧合作协议》/《深度加盟协议》有效期为准)内有效。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分公司安全工作负责人签名:(单位印章)
年月日
日常管理直接负责人签名:(单位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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