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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采购合同集合

2021-03-23 来源:华拓网

  合同编号: 合同执行人:

  洁具购销合同

  工 程 名 称: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购销产品标的明细表(详见附件 -1) 数量现为暂估,结算时,数量按实际送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 合同产品价格与货款结算

  1.所供产品报价清单详见附表1,货款金额为(大写)伍拾肆万捌仟捌佰贰拾元整,(小写)¥548820.00元

  2.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预付款。

  3.余款为送货货款达到50万元结算送至货款的80%,但需扣除预付款10万元。

  4. 在最后一次货到齐后,甲方进行竣工验收且产品达到合格标准,按到货量及实际使用数量结算至结算额的95%,最迟在20xx年10月1日前付清剩余货款。

  4.产品质保1年,余款5%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满1年后付清。

  (国家三包标准是质保3年 零配件5年,目前各大主流品牌保质期均为终身质保.)

  第三条 产品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

  1.产品技术标准按下列( 1 )项执行:

  (1)国家标准____;(2)行业标准____;(3)地方标准____;(4)企业标准____。

  2.卫浴洁具的品牌、型号、材质、颜色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各个户型的卫浴洁具的要求一致,卫浴洁具的软管、角阀和下水管等配件必须与投标书中品牌型号相符,并且要求乙方在开工前送2份配件样板。

  3.甲方特殊要求的技术条件(特殊要求的技术条件也可采用合同附件单列):

  (1)________无____________; (2)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产品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产品包装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出厂包装标准包装。本合同购销产品均采用 标准进行包装。

  2.乙方的产品包装应有乙方名称(或标志),乙方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乙方同时必须提供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

  3.出厂标准包装(内含安装配件、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 如为进口产品,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产品原产地证明、原厂质量合格证书、进口海关关单及税票之正本(由甲方查实后交还乙方,复印件由甲方备案)、商检局颁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完整的原厂资料、中文安装资料及安装图纸等。

  4.包装物回收: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对无规定的甲乙双方协商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______ 。

  5.产品包装费用执行第( 1 )项:

  (1)包装费用含在产品价格内。

  (2)甲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其包装费超过原标准的由甲方负担;低于原定标准的,乙方应降低产品价格。(暂无此项)

  第五条 产品交货单位、方法、地点、时间

  1.产品交货单位:北京京韩陶瓷洁具公司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2 )项执行:

  (1)甲方自提自运; 无

  (2)乙方送货到交货地点,并承担相关费用。

  3.交货地点:

  (1)交货地点

  (2)甲方变更交货地点应提前2天通知乙方。

  4.交(提)货时间:

  (1)乙方送货的交货时间:20xx年5月 日—6月 日(按甲方进度计划)

  (2)甲方提货时间: 按计划

  (3)乙方提前交货的,要经甲方同意,否则,产品在交货口期前的毁损、灭失风险及

  有关的保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 主体工程 505 套开工后,甲方应提前 40天书面通知乙方备货供货,乙方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做好接货准备,以交货地点作为本合同的履行地。

  6、主体工程 505 套开工后,甲方每次下订单数量(合同范围内的)不得少于合同总量

  的 10 %,超出合同部分的产品供应,按第四条第5点增加供应条款执行,货到现场经甲方、监理、施工单位清点验收签字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乙方不承担产品的管理费用。

  第六条乙方承诺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为产品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产品。

  2、乙方保证在约定时间内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种类、品牌、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及

  售后服务内容等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

  3、乙方提供货物的质保期为 两年,自各批产品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口

  起计算,在保修(质)期内,如产品发生故障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 2 天内对产品进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维修不合格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因不正当使用、意外、不可抗力、甲方人为破坏除外)。若乙方拖延,则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先从保修(质)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保修(质)期满后乙方负责维修服务,如果产品是由于质量问题导致损坏,则乙方负责更换与维修,如是由于人为原因导致损坏,则只收工本费。同时乙方应实行国家新“二包”政策,对产品用户提供维修服务。

  4、乙方保证所供材料(产品)在甲方使用过程中,不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诉讼或索赔。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应费用。

  5、关于增加供应:自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所约定的供货数量之外增加供应产品,并向乙方发出购买增加供应产品的书面通知单,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单之日起开始向甲方供应增加供应产品,具体操作和约定如下:

  5.1甲方应提前30个日历天向乙方发出要求乙方增加供应产品的书面通知单;

  5.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单之日起开始备货,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在30个工作日

  内完成产品增加,具体的供货数量和供货要求(如有)以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单为准。

  5.3乙方承诺其给与甲方的产品价格为最优惠价格,并保证不高于本合同单价,否则

  将向甲方补偿该等差价及利息。如经双方协商,乙方仍因此拒绝供货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供货违约责任。

  5.4在收到甲方的增加供应产品的通知后,未经过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

  方所订购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出售给其他第二人。如仍将产品供应给其他第二人,或其它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甲方的通知单要求供应产品的,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供货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人的赔偿、律师费、差旅费等)。

  5.5当甲方有要求时,乙方有义务帮助甲方进行工艺或技术改造,并提供技术支持,

  对于非改造的部分,仍不免除其质量担保义务。如甲方因技术改造需要采购零部件时,乙方必须以低于当时市场行情的价格保证满足甲方采购需求。在乙方提供前述技术支持和零部件供应的前提下,改造后技术成果由双方共享。

  5.6甲方没有向乙方发出增加供应产品通知的,或非因甲方的原因,甲方终止增加供

  应产品的采购的,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的违约赔偿责任。

  5.7有关供货和违约等其他方面的约定,由双方根据增加供应产品的情况协商确定,如不能协商确定的则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原则确定或执行。

  5.8甲方的所有人员签证、签字、传真、邮件等包括各种意见说明,只作为参考意见,

  均视为收到依据。不能作为乙方增加计费或推卸责任的依据。

  5.9 双方同意,本条款内容不应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或失效。本合同终止的,本条款

  内容应由双方继续履行。

  第七条 验收标准、方法

  1、乙方按甲方供货通知书上要求的时间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货物运抵前 7 天通知甲方准备接收;货物到交货点后,甲方应在合理时间间隔(工作时间为 4 小时,非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内清点和检查验收;乙方委派的送货人(须持有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代表乙方负责货物的交付、验收、结算工作,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地证明、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甲方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本合同约定对产品的外观、数量、型号进行初验,并予以签字盖章确认(验收表格见下表),本次确认不代表对产品质量的认可。

  材料设备验收单 见附件-2

  2、验收标准:乙方的产品须无瑕疵,无划痕,配件齐全,产品的品牌型号必须和合同清单的内容相符,配件和送样的保持一致,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更改,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的货物。乙方应承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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