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
需方: 合同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 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 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及《植物检疫证书》。
3、 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同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 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 种子质量标准当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一般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定。
6、 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种子
三、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四、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六、交付订金数额及时间: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八、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由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亲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附件
《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
由国家法定的科研和行政管理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
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持 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有限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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