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 ,甲方拟对乙方拥有所有权、且现在正在使用的旧房进行拆迁改造。为了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证资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标准,经甲乙双方认真核对,对乙方的房屋情况确认如下:
1.1 房屋座落: 。
1.2 房屋产权属 所有(共有);
1.3 房屋用途:住宅
1.4 房屋的总层高为 层,乙方的房屋所在地楼层为第 层;
1.5 房屋面积 平方米,该面积为双方确认的拆迁补偿安置面积。
第2条 房屋置换的办证补偿及办法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下列第 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2.1 采取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其产权置换比例为 %,即置换后的房屋面积 平方米,结构为 ,用途为 ;置换面积的房产证、土地证及相关证件,由甲方负责并承诺在房屋交付乙方管理使用之日贰年内办好交付乙方,乙方必须给予积极的协助配合;超出置换面积的按甲方开盘当日的销售均价由乙方承担所有税、费,甲方负责办理。
2.2 置换后的房屋为该宗地上新建房屋的第 号 楼,乙方选择房屋的楼层为该栋楼的第 层至第 层,具体房号在交房时采取抽签抓阄的方式确定。
第3条 拆迁房屋腾空和移交
3.1 产权证资料移交时间: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将拆迁房屋的产权证、契证、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与该房屋所有权相关的所有证照、资料原件交付甲方,并保证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否则,乙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拆迁房屋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告示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3.2 房屋腾空移交时间:乙方在接到甲方搬迁通知之日 日内将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甲
方拆除,拆除费用由甲方承担,拆除房屋所得的财产归甲方所有;乙方在 日内没有搬迁的,甲方有拆除房屋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3 房屋搬迁腾空条件:乙方须与相关单位付清此前的电话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所有费用;乙方不得拆除房屋内外的房屋构件、门窗和水、电设施;乙方交付房屋后不得擅自回迁。
第4条 置换房屋的交付时间、标准和搬迁安置费补偿方式
4.1 甲方应在房屋验收合格后将置换房交付乙方,置换房屋质量最低标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安装塑钢窗(或铝合金窗,以满足设计要求为准)和进户防盗门(或防火门,以满足设计要求为准),室内为毛坯房(水泥砂浆抹平);甲方应将水、电进户,甲方须保证置换房的质量与小区的其它商品房质量一样,所用建筑材料一样。
4.2 以本协议甲乙双方确认的置换面积为准,超出置换面积的部分由乙方按照其所选楼层、所选房号对应甲方开盘当日同楼层同房号的实际销售价格补足差额给甲方,少于置换面积的部分由甲方按照乙方所选楼层、所选房号对应开盘当日同楼层同房号的实际销售价格返款给乙方;该款双方须在交接房屋的当日一次性付清。
4.3 甲方按照人民币 元/每月的标准支付乙方的过渡房租金,过渡房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通知乙方搬迁之日一次性支付 个月的过渡房租金人民币 元,此后按月支付,直至交房后的第二个月止。
4.4 甲方在通知搬迁之日按 元的包干价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搬出和搬进补助费,搬迁事宜
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5条 违约责任
5.1 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在本协议约定的 个月期限内向乙方交付置换房的,甲方须按照置换房总价款(以甲方开盘当日的销售价计算)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的责任,未按要求办理选房、入户安置手续的,自甲方通知选房的第二个月起,甲方不再付给乙方过渡房租金。
5.2 甲方逾期支付过渡房租金和搬迁补助费的,除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外,另须按应付款总额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除承担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责任外,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5.4 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向甲方支付安置房差价款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交房,并停止向乙方支付过渡房租金;同时,乙方须按应付差价款总额的日百分之 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6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仲裁语言为 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7条 其它约定
7.1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尽快办理土地、拆迁、准建等行政许可手续,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7.2 公司与 就 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公司 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双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向对方履行书面的通知义务;仲裁及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未履行以上通知义务的,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7.3 因以下情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7.3.1 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
7.3.2 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
7.3.3 当事人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
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
7.4 本约定作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8条 附则
8.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补充条款;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写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执一份存查,一份送交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签字):
地址: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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