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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2020-10-12 来源:华拓网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2. 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3. 射线装置作业时,工作人员要使用剂量监测设备监测辐射剂量。剂量监测设备要定期送

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不合格的,应予以修理或报废。 4.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 应当对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态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每年1月31 日前上报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6. 检测工作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7. 发生放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应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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