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进行住宅小区方案设计或配合其他设计院进行住宅小区方案设计时,若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定了配套公建指标的,按此要求配置;若没有明确的,配套公建除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外,物业管理用房应按渝办发(2007)280号文具体要求:按总建筑面积进行分档计算,具体比例如下:
建筑规模(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提供比例 1万至10万 10万以上至20万 20万以上至30万 30万以上 5‰ 4‰ ‰ 3‰ (物业项目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
对于新建开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对项目的规划方案审定时,将物管用房纳入审查范围。
其他配套可参照如下: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100户15㎡ 幼儿园:一个班/1000人
文化站:若要求配置的按300㎡,无要求可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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