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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市场物

2021-12-05 来源:华拓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抑制通货膨胀、控

制市场物价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川府发[1994]13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9.20 【实施日期】1994.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 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市场物价措施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 川府发〔1994〕135号)

今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并实行了稳定物价目标责任制,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市场物价大幅上涨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的抑制。但是,当前我省市场物价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全省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1-7月较去年同期上涨了20.8%,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了21.9%;特别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主、副食品(粮、油、肉、菜)的市场价格上涨较多,加上近几个月来,全省大面积遭受严重旱灾的袭击,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困难。为了保证今年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的稳定,最近,国务院下达了《关于今年下半年 1 / 2

各级政府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4〕15号特急),9

月6日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提出了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的措施。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和电视电话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继续落实稳定物价目标责任制

各地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物价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要切实保证物价机构和人员的稳定,支持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下大力气继续抓好稳定物价目标责任制的落实。省政府54号文件要求的各项指标,各地在年内必须完成,年底省政府将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检查、考核。 二、严格物价管理

下半年各地不得再出台新的调价项目。上半年已经出台的,要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对受此影响确有困难和行业,由地方财政适当给予补贴。对越权定价、擅自提价的,必须严肃物价纪律,从严查处。同时,各地不得再以各种地方建设基金的形式搞价外加价,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批准自行加收的各种建设基金立即停止执行。 三、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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