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
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
1971年公布。1972
年,联邦最高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
,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
,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
,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
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
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
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最高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是同等重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华特W.克利瑞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01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根据第1101条规定的范围和例外,适用于在联邦法院、联邦破产法院和联邦治安法院进行的诉讼。
(根据1987年3月2日的修改,同年10月1日生效;1988年4月25日的修改,同年11月1日生效)
第102条目的和结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施行,消除不合理的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确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两者共同构成证
-----爱德
,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
第103条关于证据的裁定(a)错误裁定的后果
除非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具有下列情况除证据的依据:
(1)异议对于一项采纳证据的裁定,适时提出要求撤消的异议,或申请记录在案并阐明异议的具体理由,如果该理由未能从上下文中显露出来
(2)提供证明对于一项排除证据的裁定者使其从所提问题的内容中显露出来。
(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
法庭可以增加任何与表明证据特征、证据被提供的方式、提出的异议和相关的裁定有关的其他的或进一步的证词
(c)陪审团审理
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将指导诉讼,以防止不能采纳的证据通过各种手段,如作出陈述、提供证明或进行提问等
(d)显见错误
本规则不妨碍对涉及实体权利的显见错误提请注意法庭注意。
第104条初步询问1
,虽然这些显见错误未引起
,对陪审团产生影响。
,可以指示用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供。
;或者
,否则错误可以不作为采纳或排
,可以提供该证据的要旨使法庭了解或
(a)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
关于证人资格、存在(拒绝作证的)特权或证据可采性的初步询问将由法庭决定,适用下述(b)款的规定。除涉及特权的问题外限制。
(b)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
当证据的相关性依赖于满足一定的事实条件时件的证据后,法庭应采纳该证据。
(c)陪审团审理
在所有案件中,有关(被告人)自白的可采性的审理将避开陪审团。审理其他初步事项时,出于公正利益的考虑,或者当被告人作证时提出这样的请求陪审团。
(d)被告人作证
当被告人对初步事项作证时,与案件中其他争议不同,不适用交叉询问。(e)重要性和可信性
本规则不限制当事人在陪审团面前介绍与重要性或可信性相关的证据的权利。
(根据1987年3月2日的修改,1987年10月1日生效) 第105条有限的可采性
,也可以避开
,在介绍足以确定具备该事实条,法庭作出决定时不受证据规则的
如果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或出于一种目的可以采纳,而对于他方当事人或出于
另一种目的不能采纳,当这种证据被采纳时,法庭根据请求,应将该证据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并相应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第106条书面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相关部分
当一份书面证词或录音证词,或其中一部分由一方当事人出示时可以请求同时出示该书面证词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应予考虑同时出示的书面证词或录音证词。
(根据1987年3月2日的修改,1987年10月1日生效) 第二章司法认知
第201条关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a)适用范围
本条规则仅适用于关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b)事实种类
适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不属于合理争议的范畴
,即:(1)在审判法院管辖范围
,该手
,他方当事人
,或者任何其他出于公正立场
内众所周知的事实;或(2)能够被准确地确认和随时可借助某种手段加以确认段的准确性不容被合理质疑。
(c)任意采用
无论被请求与否,法庭可以采用司法认知。(d)强制采用
如果当事人提出请求并辅之以必要的资料(e)被听证的机会
,法庭应当采用司法认知。
对于采用司法认知是否妥当和关于认知的要旨的机会。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
(f)采用司法认知的时间
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采用司法认知。(g)指示陪审团
,当事人有权及时请求给予听证
,可以在司法认知作出后提出这样的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法庭应指示陪审团将业经认知的事实作为结论性事实采纳。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应指示陪审团可以(但不要求这样做)将业经司法认知的事实作为结论性事实采纳。
第301条民事诉讼中推定的一般规定
在所有民事诉讼中,除国会制定法或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针对的当事人举证反驳或满足该推定的责任
,一项推定赋予其
,但未向该当事人转移未履行说服责任
即需承担风险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该证明责任仍由在审判过程中原先承担的当事人承担。
第302条民事诉讼中州法的适用性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主张或辩解内容的事实如果适用州法确定实的推定的效力依据州法规定。
第401条“相关证据”的定义
,那么对于该事
“相关证据”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
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第402条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无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所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均可采纳
,但美国宪法、国会立法、本证据规则以及联
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确立的其他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
第403条因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而排除相关证据
证据虽然具有相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第404条品格证据不能采纳来证明行为(a)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定有关某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品格或品格特征相一致。下列情况除外
,不能用以证明该人在某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
,或者由起诉方
;例外;其他犯罪
,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
(1)被告人的品格由被告人提供的证明其有关品格特征的证据提供反驳被告人品格的证据;
(2)被害人的品格由被告人提供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来反驳被告人所举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
,或者由起诉方提供
,或者在杀人案件中起诉方为反驳证明被
;
害人先动手的证据而提供的证明被害人一贯性格平和的证据
(3)证人的品格关于证人品格的证据(b)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
,适用第607、608和609条的规定。
关于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某人的品格以说明其行为的一贯性。但是,如果出于其他目的,如证明动机、机会、意图、预备、计划、知识、身份,或缺乏过失,或意外事件等,可以采纳。
(根据1987年3月2日的修改,同年10月1日生效) 第405条证明品格的方法(a)名声或评价
在所有允许采纳有关某人品格证据的案件中价方式作出的证言来进行证明。在交叉询问中询。
(b)特定行为实例
当关于某人的品格或一贯品行成为一项指控、主张或辩护中至关重要部分时可以举出该人的特定行为实例加以证明。
第406条习惯;日常工作
关于某人的习惯或某组织日常工作的证据
,不管是否业经证实,也不管是否有
,
,由提供关于名声的证言或者以评,允许对相关的特定行为实例进行质
目击证人在场,对于证明该人或该组织在特定场合或时刻的行为与其习惯或日常工作一致,是相关的。
第407条随后的补救措施
当一起事件发生后采取了那些如果事先采取很可能会避免该事件发生的措施时,关于这些事后补救措施的证据不能采纳来证明与该事件相联系的过失或应受处罚的行为。本规则不要求排除为其他目的而提供证明采取随后措施的证据明所有权、控制权或者预防措施的可行性
,如果这些遭到辩驳或异议的话。
,如为证
第408条和解和要求和解
关于在对一项诉讼主张进行和解或企图和解的过程中提出;
(2)接受,表示或允诺接受,一项有价值的考虑的证据,当该诉讼主张的效力或数额引起争议时,不能作为证明对该诉讼主张无效或其数额负有责任的证据采纳。有关在和解谈判中所作行为或陈述的证据同样也不能采纳。本规则并不要求对通过其他途径可能发现的证据,仅仅因其在和解谈判中出示便加以排除。本规则同样不要求,当上述证据为其他目的出示时,如证明某证人有偏见,否认意图不正当拖延诉讼或阻碍刑事侦查、起诉等,也加以排除。
第409条支付医疗或类似费用
关于支付、表示或允诺支付因伤害而引起的医疗、住院或类似费用的证据能作为证明对伤害负有责任的证据采纳。
第410条答辩、答辩讨论和有关陈述不可采纳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下列证据在任何民事和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不利于作过答辩或参加过答辩讨论的被告的证据而采纳
(1)曾作有罪答辩后来又撤回; (2)作不愿辩解又不承认有罪的答辩(3)在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答辩的陈述;或者
(4)在答辩讨论中对代表控诉方的律师所作的陈述作有罪答辩的结果,或者被告作有罪答辩后又撤回。
,该答辩讨论并未产生被告
; :
,不
,(1)提出、表示或允诺
11条或类似的州程序进行的诉讼中作出以上
但是,此种陈述在以下情况可以采纳:(i)其他在同一答辩或答辩讨论中所作的陈述在诉讼中已经被提供,而本陈述应被公正地认为是与该陈述同时产生的
(ii)
在对伪证或虚假陈述进行的刑事诉讼中
;
,如果本陈述是被告在宣誓后、经
记录在案或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
(根据1979年4月30日的修改,1980年12月1日生效) 第411条责任保险
关于某人曾经或者未曾进行责任保险的证据
,不能采纳来证明该人是否行为有
,
疏忽或其他过失的争议。本规则不要求有关责任保险的证据在为其他目的出示时如证明代理、所有权或占有、证人有偏见或不公正等
,也加以排除。
(根据1987年3月2日的修改,1987年10月1日生效) 第412条性犯罪案件;与被害人过去行为相关(a)不管法律有何其他规定,在被指控犯有美国法典第
18编第109章所规定罪
,一律不予采
行的刑事案件中,关于所谓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纳。
(b)不管法律有何其他规定,在被指控犯有美国法典第行的刑事案件中,关于所谓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证据的证据,除以下情况外,同样也不能采纳:
18编第109章所规定罪
,尽管不是涉及名声或评价
(1)根据本条(c)(1)和(c)(2)规定可以允许和根据宪法要求可以允许的(2)根据(c)规定被允许,并且属于下列证据:
;或者
(A)证明与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曾有过性行为的证据否对所谓被害人有性行为或伤害的争议而提供
(B)证明与被告人过去有过性行为的证据与被告人进行被控犯罪的性行为的争议而提供。
(C)(1)如果被指控犯有美国法典第
;或者
,由被告人针对被告人是
,由被告人针对所谓被害人是否同意
18编第109章所规定罪行的被告人根据(b)
,至迟需在确定的审判期日
,此证据系新发现
,
规定意图提供关于所谓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证据时
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在审判中出示此证据。如果法庭确认的,不可能通过正常工作而更早获得
,或者与此证据相关的争议系最近从案件中产生
,甚至在审判期间提出。根据本规定提出的
可以允许此书面申请在规定期限后提出
书面申请,将送达所有其他当事人和被害人。
(2)按照前项规定提出申请,需同时提出书面证明。如果法庭认为
,提供的证明
含有前(b)款规定的证据,将命令在会议室举行听证以决定是否采纳此类证据。在举行听证时,当事人可以传唤证人,包括所称被害人,以及提供相关证据。
依照第104条(b)款之规定,如果被告人寻求在审判中出示的证据的相关性取决于满足一定的事实条件,法庭在此听证会上或者此后为此目的安排的听证会上采纳与证明该事实条件是否已经满足有关的证据
,并对此问题作出决定。
,确认被告人意图提供的证据
,可允许在审理
,应
(3)如果法庭在举行前项规定的听证会的基础上
具有相关性,而且这些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将大于不公正偏向的危险时有限度地采纳这些证据。即法庭作出一项指示被害人可被询问或交叉询问的范围。
,明确限定可被提供的证据和所称
(d)在本规则中,“过去性行为”是指,除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9章规定构成犯罪的性行为以外的性行为。
第五章特权
第501条一般规则
除联邦宪法、国会制定法和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授权确定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于证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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