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用减免申请书
【篇一:关于免交新县城滨江路第三段强制执行费的申请书】
关于免交新县城滨江路第三段强制执
行费的申请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重庆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新县城滨江路第三段属于移民工程,该段判决金额进入了工程财务总决算,涉及部分利息和执行费用未列入,同时云阳县新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有资金缺口约8500万元。鉴于此,现特向贵院申请免交新县城滨江路第三段强制执行费。
此 致 敬礼
申请单位: 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免交新县城滨江路第四段强制执行费
的申请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重庆市建华建筑工程公司与我委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因新县城滨江路第四段属于移民工程,该段判决金额进入了工程财务总决算,涉及部分利息和执行费用未列入,同时云阳县新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有资金缺口约8500万元。鉴于此,现特向贵院申请免交新县城滨江路第四段强制执行费。
此 致 敬礼
申请单位: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云新城管函〔2011〕65号
云阳县新县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支付滨江路第三、四段工程款的函
云阳县移民局:
新县城滨江路第三、四段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2011)渝二中法民执恢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渝信办督字〔2011〕226号文件及县政府2011年10月18日会议精神,二中院计算支付剩余工程款3137793.62元(盛博建司:本息1753512.91+一审诉讼费61000=1814512.91元、建华建司:本息1256615+一审诉讼费66665=1323280.71元),请你局汇款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1100000000885上。
此函
附件:1、《关于交办奇帆市长阅批信件的函》(渝信办督
字〔2011〕226号)
2、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计算的剩余工程款明
细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篇二: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 请 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xxx,身份
证号码:xxxxxxxxxx
联 系 人:xxx,xxxxxxxxx
被 申请 人:xxx,女,汉族, 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
申请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4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3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2、强制本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10000元;
3、强制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强制被申请人承担所有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3年xx月xx日做出(xxxx)xx法民初字xxxxx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xxx4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3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2、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00元,由被告xxx负担10000元,原告xxx负担69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过自动履行期限,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执行。
此致
xxxxxxx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篇三:法院执行费的标准】
法院执行费的标准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法院执行费用按以下标准收取:
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 1%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申请执行的费用交纳
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二、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对于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及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三、需要裁定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按照以物抵债金额为基数,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交纳。申请执行人不具备本规定
第七条所列情形而逾期不交纳的,执行法院不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四、因中止、终结执行的情形消除,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执行的案件,参照本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收取申请执行费。
五、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三)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六、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七、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申请执行费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减免申请执行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足以证明存在减免申请执行费情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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