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62期)(第10期,
【法学与法制建设】
社会科学家
SOCIALSCIENTIST
Oct.,2010
(No.10,GeneralNo.162)
证据制度理论基础的反思与构建
蒋人文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摘要:证据制度理论基础在相当长一段时间是立足于最高层面即哲学层面认识的,即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随着对诉讼过程中有关证据活动认识的深入,尤其是司法活动与认识活动的区分,证据制度理论基础仅仅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是不符合证据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需要的,应多层次的理论基础。确立多元化、
关键词:证据制度;理论基础;反思;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0)10-0071-04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的确立与对诉讼程序属性认识相联系,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理论的主流都是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学界对辩证唯物主义论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但近年来,
认识论能否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或者是唯一的理论基础提出了质疑,对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新的定位,这反映了传统证据理论的缺陷和证据理论研究的发展特点,是证据制度理论发展不可或缺的步骤和过程。
系,并且这种联系也是客观存在的,不以证据收集人或公安司证据收集人或公安司法人员正是借助于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才有可能认识案件事实。基于可知论的理论基础,通常认为只要证据收集人或公安司法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全面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是能够发现案件的真相的。
从诉讼过程看,当事人或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与认定则是通过证明完成的。证明包含收集调取证据、审查判运用证据认定事实三个步骤,这三个步骤在诉讼中相断证据、
相互交叉,只是在不同阶段侧重点不同。如在刑事诉讼互结合、
中,侦查阶段以收集调取证据为主,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对侦查中的证明质量进行审查为主,在审判阶段以运用证据认定事实为主。这里是强调在诉讼不同阶段证明的侧重点,其实,在诉讼的每一阶段,都隐含着证明的三个步骤,而且只有这三个步骤证明任务完成,才可能推进到下一阶段。
证明是社会证明的一个方面,这种证明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当事人和公安司法人员证明的对象是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是通过诉讼活动再现案件的事实;证明案件事实是凭借证据进行的,证据在证明主体和证明对象之间起着桥梁作用;证明活动的进行要以证据规则为活动准则,要遵循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不应是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哲学的范畴,在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时,是提供一般性的指导规则、规律,如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下,我们相信民事案件的争议是可以查清并找到适当的解决方法的;行政案件的合法性争议或赔偿争议也是可以查清楚的;刑事案件是可以侦破的,能够找到足够的证据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运用这些证据把案件事实“还原”回来;在收集调取证据过程中,我们立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
一、证据制度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一)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理论基础的基本认识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证据法学方面的著作和教材在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理论基础的同时,很自然地也把它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因为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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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制度和规则体系。”表明证据制度的贯彻
实施是一种认识活动,离不开认识规律的指导和制约。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人类认识自然、社会、人的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与运用证据的证明活动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一般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内容上包含三个基本理论要素:一是可知论,认为客观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人具有正确认识世界的能力;二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是认识的源泉,认识依赖于实践,归根到底,实践对认识具有决定作用;三是反映论,认为人认识世界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不断反复发展的过程。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证据制
[2]
度的理论基础,首先要承认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通过证据反映出来的。证据的产生不管是在案件事实发生之前、之中或者之后,都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
收稿日期:2010-08-06
作者简介:蒋人文(1966-),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与证据制度。71
一标准,强调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使自己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相符合,尽量做到收集证据客观全面。
从我国证据法律规定看,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影响是明显的。在可知论指导下,证据法确立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论目标,对证据和证人资格的规定很宽泛,如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我们确立了务作证。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指导下,
实事求是、尊重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论原则,如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它一直是我国诉讼理论研究中的主流认识,至今还决定着证据的法律内容,这种观点的基本立足点是认为我国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够准确地认识案件事实,
[1]
也就是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
随着单一理论基础的局限性和对刑事诉讼活动认识的深化,一些学者对之提出了质疑并构建了新的理论基础,这些学者认为“围绕着证据的运用所进行的活动无论具有何种诉讼类型,都是以解决利益争端和纠纷为目的的法律实施活动,其中
判决书都必须忠于事实真相;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尽管包含着认识过程,但并不仅仅等同于认识活动。具体而言,
诉讼代理人要依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人民陪审员确实要通过听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收集和审查有关的证据材料,对控辩双方争讼的案件事实取、
在承认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证据制度指导作用的同时,作出最终的确定,从而为适用有关的实体法奠定事实基础。在我们也应看到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解决案件的过程与人类一这一意义上,诉讼包含着裁判者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确定般的认识活动是不同的:1.在诉讼过程中活动主体要受到严格
这种认识活动在诉讼中并不具有根本的决的认识活动。但是,
[2]活动范围也不一样。定性意义。的程序法限制,不同活动主体限制的规则、”由于诉讼程序中的认识活动与其他社会领域的认如诉讼代理人、侦查人员是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收集证据,强识活动、现代诉讼与古代野蛮诉讼的最大区别是“如何或以什
调依法取证;法官虽然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调查核实证据,但主要是在起诉范围内消极被动地判断事实和确定法律责任,强调公正公平。2.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审理结果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交涉、质证已完成,作为判决结果根人双方或控辩双方的对抗、
据的是经过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证据,并要考虑和吸收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意见。3.诉讼活动的进行是在法庭上,在当事人双方和法官或控、辩、审三方的同时参与下进行的,活动的完成有时限限制,活动结果成为生效裁判后,就同一案件提起新的诉讼活动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4.经过法庭审理所认定的事实是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定严格相吻合,仅仅是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或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既要解决纠纷,追意见后所作的主观判断。5.从诉讼的目的看,
么方式查明事实真相问题”,故证据法学可以确立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为形式理性观念,二为程序正义理论。[3]
还有一些学者则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上进行了拓展,丰富了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有些学者认为证据制度“其产生、生存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它同人类认识客观世界其理论的能力和水平密切相关。就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
[1]
基础包括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和程序正义论”。有些学
“诉讼中的证明活动不仅要符合人类主观认识客观世界者认为
的一般规律,而且还要强调用于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和方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公平性。因此,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
[4]原理和程序正义的理论”应当是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还
“主要是辩证唯物主有些学者认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又要保护人权,这就必然涉及到善与恶、义认识论和司法公正论,此外,还有诉讼效率论”。还有学者从
公平、正义等价值的选择与实现。法官是同意原告方还是被告多元化角度提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既有宏观的方,控方还是辩方,还是都不同意,已不是认识问题,而是一种价值评判和价值实现问题。
诉讼过程的特殊性表明,尽管诉讼中运用证据的活动包含着一定的认识活动,“但这种认识活动既不具有终局意义,也不对争端的解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由于诉讼过程受到严格的
[2]
法律性的和科学技又有微观的,既有政治性的,又有哲学性的、术性的相互联结有序的理论基础体系。其基本的范围和体系框架应当是政治性的理论基础居于最高层面;在此之下是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与法律性的理论基础;某些科技理论也是我国证据制度理论基础的组成部分”。[5]
这些研究成果对探讨和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具有积极意义,最为关键的是我们在认识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时的立足点要适当。如前所述,如果我们还仅仅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很显然已不符合证据制复杂化,单一的理论基础是难以支撑的。在确定证据制度的理
程序法限制,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揭示案件的客观事实,还渗透着公正、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目标的选择与实现。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或指导思想,显然是不能完全力所能及的,这就需要我们拓宽思路,在认
识论的宝库中寻找适合证据制度特殊性的思想理念作为补充。度发展和完善的需要。由于证据制度本身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
二、证据制度理论基础的研究现状及其评析
证据制度是随着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变化而变化的,其产生、生存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理论是一种系统化的知识体系,由概念、原理组成;基础是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探讨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就是要研究证据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根基,并以之为指导,使证据制度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故正确认识和构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构建和完善证据制度不可缺少的。
如前所述,证据制度理论基础在相当长一段时间是立足于最高层面即哲学层面认识的,即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证论基础时,一方面我们要秉承自己的优良传统,体现自己的制度特点;另一方面我们要吸收、借鉴国外证据制度发展的有益经验。从这样的角度出发,证据制度确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理论基础是比较适合的。多元化、多层次是强调证据制度理论基础有若干个,以哲学为最高层面,法律制度为第二层面,某些科技理论、心理学理论为第三层面。哲学层面的理论基础应当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这在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下是不应否定和排斥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诉讼活动提供了许多认识论原理,如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等,至今在诉讼活动某些阶段起着科学的、能动的指导作用。法律程序正义理论、人权保障理制度层面的理论基础有宪法理论、72
论,宪法作为我国的母法,是其他法律制定和执行的最终依据,种价值标准。程序正义论强调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以从证据制度看,对证据制度建立、完善的起着方向性的指导作用;程序正义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是确立证据规则和程序运转指导准则,是证据制度具体的理论基础。某些科技理论、心理学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因为随着证据制度的发展,辨认,甚至案件事实的认定与科学技术、心理一些证据的取得、
学理论关系非常密切,运用某些科技理论、心理学理论指导证据制度的某些方面是必须的。
及一切法律行为都要严格遵守程序,依法办事主要就是依程序办事;同时也强调法律程序本身的设计和建构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人权等价值要求。[6]
按照程序正义理论,诉讼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公正、果的程序价值设立的,这些程序价值的基本内容是参与、公平、合理。符合这些价值,诉讼程序会形成正确的结果,但这些价值是与诉讼结果无关的独立价值,在诉讼过程中保障这些价值的实现,受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受到公正的对待。
证据法作为规范证据资格、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的程序以及司法证明的法律规则体系,是程序法的核心和基础,其内
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诉讼的结果价值。同按照多元化、多层次构建证据制度理论基础的理论视角,在的公正与正义,
诉讼的最终目的也是希望通过公正的方式解决争端,实现我们可以从哲学理论基础、法学价值理论基础、科技理论基础、时,心理学理论等方面构建证据制度理论基础。我国证据制度理论基础应包括:
证据制度哲学理论基础首先应当是辩(一)哲学理论基础。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如前所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人类认识自然、社会、人的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与证据理论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可为证据制度提供很多指导性的认识论原理,首先,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可知论为指导,可使我们明确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识的,认识案件事实的基本方式是通过证据的映证反映案件事实。其次,以主客观相统一理论为指导,可使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案件事实清楚。案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要求的证据展现出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如何界定,只有在主观认识与案件客观情况相一致的条件下,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再次,联系的观点和矛盾理论可使我们明确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具有联系,把握好这种关联性和联系,才能形成案件的证据链条,排除案件可疑的地方,排除假证,以查明事实真相;第四,认识发展理论可指导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有一个去伪存真,由此及彼,不断深化的过程。不论是侦查案件、审查案件或审理案件按照这样一种认识过程,进行深入分析研究,逐渐达到理性认识,才能把握案件事实真相;第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凭主观认识是不能认定的,要依实践检验的结果认定,尤其是经核对查实如调查、鉴定、公证等结论确认,实际上也就是强调要依据客观存在的证据事实进行检验。
向上和大多数情况而言是不容质疑的,就法官来说,虽然其基本任务是审查核实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的证据,判断各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争端和纠纷事实作出结论,也应当遵循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当然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解决对证据和案件事实认定时,也有力所不及的情况。就需要寻找和确立证据制度的其他理论基础。
(二)法学价值理论基础。证据制度法学理论基础是围绕法律价值理论展开的,包含一系列法律价值理论,如程序正义理论、人权保障理论、秩序理论、效率理论。法学价值理论作为证据制度理论基础可以对证据立法和证据收集、运用和采纳有指导作用,并且可以通过证据法律规范表现出来。
1.程序正义理论。司法正义或者司法公正是由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构成的,实体正义是通过司法程序结果表现出来的一种结果价值,即司法结果是否公正和正义;程序正义是法律程序运作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过程价值,是评价程序本身是否正义的一因此,从证据制度自身认识,证据的概念和诉讼过程的公正性。
特征、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以程序正义作为衡量的价值标准。如在证据资格问题上,不仅要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更要具备法律严格规定资格和条件,即合法性,合法性就蕴涵着程序正义的要求。又如在证人资格问题上,规定具有因特定身份或职业而导致其作证可能损害特定利益和价值的场合下,应免除证人作证义务,这也是为追不仅使非法诉讼活动求程序正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的法律后果被否定,更反映了法律诉讼程序的尊重和对公民自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被指控人以起诉为中由权利的维护。
介划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对刑事被告人在法律上作出保护性的假定,不是对被告人身份和地位的描述,而是维护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体资格和积极参与者的地位,以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由此可见,把程序正义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证据制度本身的体现和要求,能够对一系列证据规则的确立给予科程序正义体现了诉讼主体尤其是当事人被尊重的程学的解释。
度及享有诉讼权利的状况。违反法定程序往往是以牺牲公民权利或当事人权利为代价的,这和现代法制社会崇尚人权保障理念是冲突的。应当指出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不仅要通过诉讼结果来实现,更要通过诉讼过程来实现,二者应齐头并进,不可偏废。程序正义不仅能够约束和规范国家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减少执法人员的非法专断和主观随意性,为贯彻刑事诉讼法治原则提供法律保障,而且更有利于转变以往司法人员方式,追求公正、合理的内在程序价值,是证据制度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
2.人权保障理论。诉讼程序的进行离不开诉讼参与主体的权利行使与保障,民事诉讼要在解决纠纷与争议的同时,既要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和利益,也要使责任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行政诉讼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刑事诉讼围绕如何追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很多规则都涉及到公民权利。诉讼中诉讼参与主体权利的保护既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更直接和具体的,则是人权保障理论的需要,故人权保障理论也是证据制度理论基础的组成部分。在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发展的早期,人权保障是针对纠问式诉讼制度提出的,当时要求以辩论式审判代替纠问式审判,以公开审判代替秘密审判,反对刑讯逼供,主张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样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内容就在于确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三、证据制度理论基础的构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宏观方“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它要求排除违背法律程序的手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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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随着诉讼人权保障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诉讼人权保障人权保障在内容上包的主体范围和保障的内容不断拓展认识。
括对个人、群体和社会人权的保护。人权保障内容的选择对证据制度的构建是有影响的。如在民事诉讼中,对公民私人之间秘密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1995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之所以这样,是
规定,诉讼主体开展证据活动可以更好地把握证据的要求和内容,做好证据收集和举证、质证工作,减少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案件处理结果上的盲目和无理取闹。
(三)某些科技理论与心理学理论。科技理论成为证据制度理论基础,是伴随现代科技理论对证据形成、证据的辨认与区分的影响而确立起来的。由于证据问题与科学技术联系日趋紧密,很多科技理论和科技成果不断被证据制度吸纳,在证据制度研究中形成了科技证据的认识。如徐静村教授认为:“科技证据指以实物证据的基础通过运用科学技术方法获得证据信息
或者直接依赖科技手段获得证据信息的证据,主要包因为我们强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的证据,
。[7]还有学者认为,科技证据在英美法又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括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还进一步确立了凡经查证属实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
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口供不能作为起诉和判决的依据。这些规定直接体现了法律对程序的尊重和对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保护。总之,从人权保障理论对证据制度发展的影响看,强化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证据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
系表现为专家证言,在大陆法系表现为鉴定结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电子证据(其中最主要的是鉴定结论),这些证据是以口头、书面或实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他人可以感知。[8]而美国著名证据·R·华尔兹在其著作《刑事证据大全》一书中对科技法学家乔恩
证据进行了专章论述,认为科技证据包括以下十三个方面:1.精神病学和心理学;2.毒物学和化学;3.法医病理学;4.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5.显微分析;6.中子活化分析;7.指纹鉴定;8.
9.枪弹证据;10.声纹鉴定;11.可疑文书证据;12.多电3.秩序理论。不同社会形态与社会背景,对秩序要求不同,DNA鉴定;
13.车速检测。[9]在这样的科技证据认识中,生命如等级秩序、自由平等秩序。从一般的社会意义上看,秩序是指图仪测谎审查;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方面稳定进行,呈现连续、和谐的发展状态,人们的行为受规则约束。在法律活动中,秩序是法律贯彻通过惩治违法行实施所追求的重要目标。我们常说依法办事,
为使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通过一定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利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都包含着秩序目标的追求和实现。
证据制度中,秩序是法律对诉讼主体开展证据活动内在的要求,从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到依照法定程序出示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最后到证据的采纳与认定,法律规定了诉讼主体要遵循的步骤和方式,而不容许诉讼主体随意进行。正是通过证据活动有序进行,诉讼过程有步骤地推进,案件事实通过证据得到认定,法律秩序才得以恢复和形成。
4.效率理论。效率是现代诉讼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如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我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其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加快诉讼运作,减少案件积压。诉讼过程效率提高不仅仅是司法资源的节约,对于利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而言,可以更快地得到利益的恢复和弥补,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可以让他们更好感受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证据制度中渗透效率价值是多方面的,如免证事实的规定,庭前证据交换、证据开示实行,允许申请证据保全,某些证据不需质证的规定,简易程序中证据调查的简化等,通过这些参考文献:[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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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周玉林]对我国证据制度理论基础问题的认识,是伴随着对辩证唯物从主义认识论在证据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反思而发展起来的。哲学理论基础、法学价值理论基础、科技理论基础、心理学理论等方面构建多元化证据制度理论基础,有助于深刻和全面认识证据与证据制度,有助于证据制度立法与实施的科学合理性。信息技术理论、化学分析技术理论渗透于证据制度科学理论、
中。可见,在证据制度的发展中,科学技术对证据制度的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从证据的概念到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的过程,科学技术给了我们新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说,科学技术是衡量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标准之一。
心理学理论的指导虽不能直接形成案件的证据,但对某些证据收集、证据判断和发现案件新情况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如何让其开口,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怀着侥幸心理不承认,如何突破其心里防线,心理学理论的运用及其但主要是运用心理学重要。又如测谎仪虽然是一种科技设备,
生理的变化,判断其理论通过被检测者回答某些问题时心理、
与案件的联系。再如催眠方法的使用,也是心理学理论让被检测者回答某些问题,了解其掌握的情况以及与案件的联系。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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