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联交易行为,是市场经济产权多元化、交易自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关联交易中,虽然交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但由于一方对另一方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使得它们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平等,不存在竞争性的、自由市场交易的条件,存在能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一方以及内部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滥用关联交易,有进行不公平交易的可能性。因此为了保护其他纳税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公平,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必须对通过关联交易进行避税的行为进行管理与规范。
目前我市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关联交易的避税问题,不是工作中心,在人力和时间方面没有进一步深究,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处理避税问题,但遇到的实际情况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对我们的税收有效征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我们对塘下镇辖区内具有明显关联特征的25家企业做了调查,旨在通过这次调查,进一步提高对关联企业税收的有效征管。
一、税收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关联企业的基本形式 1、集团形式。由集团的核心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构成,由其母公司分级授权、控股或其他控制措施对其子公司施加影响的一种关联形式。所调查的25家企业中,具有该形式特征的企业共有9家,占所调查企业的36%。以海尚集团为例,下属芜湖海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环球滤清器有限公司、温州华格自动化设
备有限公司、温州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奥宝斯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六家子公司。
2、交叉持股形式。是指企业主要股东相互投资参股形成的关联关系。所调查的25家企业中,具有该形式特征的企业共有8家,占所调查企业的32%。如瑞安市科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持有瑞安市金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80%股份。
3、亲属关系关联。是指关联企业的法人代表为父子关系、夫妻关系或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所调查的25家企业中,具有该形式特征的企业共有6家,占所调查企业的24%。如浙江威德车业部件有限公司和瑞安市威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两公司法人代表为父女关系。
4、其他关联形式。该类关联企业并不具有上述关联企业的特征,但企业间往往在经营、资金往来、贷款担保等方面有着良好的合作。所调查的25家企业中,具有该形式特征的企业有2家,占所调查企业的8%。如某漆包线有限公司替某拉钢公司担保的贷款金额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
二、关联交易避税现状分析
关联企业进行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等。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采取抬高或降低定价的策略,以
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予以补偿。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价格作价的方法,转移收入和利润,实现避税。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与其他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关联企业经常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关联企业之间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以实现避税。与股本投资相比,贷款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而且贷款利息可作为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贷款业务中利息的高低,来选择最佳收益。减少高税负企业的利润,增加低税负企业的利润。
(4)劳务收入的转让定价,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计报酬或不按常规计收报酬,转移收入,实现避税。例如,在所得税问题上,由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
(5)租赁方式避税,在同一集团内部,将A企业闲置的固定资产租赁给B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在这个过程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获利:首先,由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可以据实扣除, 承租人就可以租金形式冲减利润, 最终加大成本费用支出;第二,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可以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这样,就达到了减轻集团整体税负的效果。
(6)收取管理费,集团公司设定子公司按税前利润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管理费给母公司,管理费比例人为设定,这样就达到转移子公司利润的目的,降低整个集团的税负。
通过调查发现,对外投资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中,有9户企业在外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南翔集团在文成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浙江通顺机动部件有限公司在衢州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另外,一些企业在江西等地投资,当地政府为吸引投资,政策环境相对宽松。
在实践中,通过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劳务的转让定价相对要少,并且取证有难度,而通过资金往来则较为普遍。如某集团在外地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产品由关联方采购,该企业2007年销售额仅1亿多,但预付给对方的货款余额在2007年10月31日高达9000多万,减少了本地企业的利润,增加关联方的利润,由于关联方享受优惠政策而降低了集团的整体税负。
三、目前关联企业避税问题管理现状 1、税收立法不够全面
关联交易是一种避税行为,关联交易税收立法的现状依赖于整个反避税立法环境的健全。为了更好的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改变反避税规则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高的情况,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以一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避税行为而进行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它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这是我国反避税立法工作的一大突破,但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制定,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对于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范围、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比例标准等无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而且未规定违章处罚措施,缺乏税法的刚性。
2、税务征管体系不健全
首先,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管理水平不高,无法对关联企业避税实行有效监管。我国目前的税务机关机构设置,未设立处理国内关联企业避税问题的专业机构,对于税务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均无明确的权力和义务来对该问题实施调查和处理,导致此类现象的蔓延,无论是管理部门或是稽查部门,即使是有意处理此类问题,也不同程度的受到执法权限、管辖地域和专业知识以及人力、物力、时间等问题的限制。一方面是税收日常工作中发现了不同程度的避税问题,掌握了有关涉嫌避税的行为;另一方面,税务工作人员虽有意愿治理此类问题,无奈由于法律、地域管辖和执法权限等限制,无法对避税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其次,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基础信息管理薄弱,管理手段落后。在关联企业的认定方面,关联企业间发生业务交易的信息申报制度刚刚建立,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监控内容、项目、指标存在不熟悉、不够准确的情况,对采集数据的分析利用率较低。征纳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次,属地管理弱化了对关联企业的管理。集团企业的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区域,涉及众多税务机关。各税务机关只管理辖区内的企业,忽视了对集团企业内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同时,跨省各税务机关采集的税务管理信息不能共享,多头采集信息,成本高,浪费严重。最后,税务人员缺乏相关的反避税经验,业务素质不高、人员力量薄弱,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十分
困难。相比之下,企业一般都具有丰富的避税经验,有的甚至还有专业人士为其出谋划策,这更加大了反避税的难度。 四、加强治理关联企业避税问题的有关建议 (一)、完善政策制定
首先,借鉴国际反避税工作的科学方法和先进经验,建立较为完善的反避税工作制度和法定依据,使各级专业机构有依据开展反避税的调查处理、问题定性和裁定工作,进一步与国际反避税工作实现接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反避税规定。主要包括:在反转让定价方面,建议就关联方转让定价的交易形式分类作出较为详细的判断标准;在反资本弱化方面,建议采用公平交易法和固定比率法相结合的判定方法,结合我国企业融资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适的资产负债率标准,同时确定资产负债率的计算时间。其次,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程序类、实体类法律法规的完善,尽快颁布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细则,建立起完善的转让定价税制,赋予税务机构一定的权限,在保证税源增长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避税行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二)、加强税收征管
1、加强领导与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这是做好反避税工作的关键。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反避税工作列入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统一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开展反避税工作
的思想认识,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外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的横向联系,紧密配合,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
2、加强基础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对其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等方面加强管理。同时加强调查审计,一旦审定企业有避税行为,应及时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
3、加强纵向联系,建立专门的税务信息系统,搞好国内信息搜集与情况交换工作。根据我国税务机关缺乏地区间的情报交换的情况,可考虑由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税务信息中心,建立起与税收有关的信息网络,组织国内地区间的情报交换工作,建立信息库,同时将所需资料按月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并发送到各地税务机关,提供可参考的第一手税收资料。
4、对市域内同一集团下的各子公司,统一划归税源管理科管理,避免不同税务分局间因信息不对称及管理方式的不同造成的征管漏洞,同时能更有效的做好对集团公司的反避税工作。
(三)、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
健全反避税机构,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组织领导。税务部门应成立专职的转让定价税务处理机构,其成员主要由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有国际税收审计经验的税务检查人员组成,对涉嫌避税的企业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定。
必须提高我国反避税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质。转让定价调整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有一支懂得法律、财务、贸易、行业知识和具备外语基础的稳定人才队伍。要从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拔高学历、责任心强、综合素质好的人才,以提高整个专门机构的素质,快速提高转让定价调查人员的整体水平。
(四)、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目前中介机构以税收筹划之名行避税甚至偷税之实的情况大量存在,特别是我国未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与税务咨询业务必须分开,会计师事务所向同一客户提供审计与税务咨询业务,这极易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串通企业进行避税甚至偷税。在一定程度上说,中介机构在企业避税活动中起着智囊的作用,但如果对其规范、管理适当,中介机构在反避税工作中也会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应在相关法规中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划分、界
定,并规定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中介职业的反避税义务,对于其提供的税收筹划服务,考虑规定由其直接负责的机关定期进行检查,审查中介机构是否有名为筹划实为避税甚至偷税的行为。
市地税局塘下分局:李 群何德芬项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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