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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暂行规定

2020-02-24 来源:华拓网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招标降造费的使用,控制工程建设投资,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和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的规定,结合铁路工程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招标降造费系指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双方在施工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合同额与批准的设计概算相应部分的差额。

第四条 工程招标降造费属于建设项目工程款,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结束后,应将各专业降造费及总额报部有关部门核备。工程招标降造费必须在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使用,用于调剂工程项目费用不足或缺口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情况统筹安排,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 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1.主要用于补充基本预备费和工程造价增涨预留。 2.经部批准的有关工程费用。 3.支付合理的施工索赔费用。 4.未纳入工程合同的风险包干费。 5.经部批准允许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在工程竣工末次清理概算时,剩余的招标降造费要全部冲减总概算。

第七条 经部批准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项目按包干责任书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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