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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04-23 来源:华拓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基地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5.12.28 • 【字 号】深府[2005]218号 • 【施行日期】2005.12.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 深府〔2005〕218号)

《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基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基地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加快深圳文化产业发展,大力推动文化产业成为第四大支柱产业,根据《广东省建设文化大省规划纲要(2003年—2010年)》和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和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及《深圳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要求,从2006年1月起,建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地分类

基地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企业示范基地”,是依托现有大型文化企业(集团)或机构设立的文化产业基地和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专业性基地;第二类是具有孵化器功能和文化企业集聚物理空间的“孵化基地”,包括“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等;第三类是具有一定规

模,从事文化产业行业培训、人才培养、产业研究的“教学和培训基地”。 各类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基地或专业基地,同时作为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但不含已经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建设的孵化器、公共技术和信息服务平台等。 二、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先试点、后推开的方式,从2006年1月到2010年分5年滚动评审确定若干具有较好基础、较强实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基地纳入建设计划,并重点扶持若干具有国内领先、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力争使每个基地的文化产品产值和盈利水平居全国前列,文化产品的出口创汇、国际市场占有率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高,文化对社会、政治、经济影响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具体目标。

1.通过3年—5年以至更长时间的建设,重点扶持有较大发展潜力和拓展空间的文化企业(集团),力争形成一批文化产业品牌,产值规模居全行业总产值的前列。

2.2006年至2010年内,建成若干涵盖动漫游戏、创意设计、传媒印刷、影视音像、工艺美术、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的孵化和培育中心,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文化产业集聚区,平均产值规模领先于国内先进水平。

3.至2010年,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以及重大创新意义的文化项目,培育若干在全国同行领先的企业,文化产值规模进一步扩大。

4.整合现有教育培训资源,至2010年,在本市高等院校、文化企业及社会机构逐步形成一批教学和培训基地,负责本市文化产业相关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管理

(一)基地建设的管理部门为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简称文产办)。由

文产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基地终审、认定、确定挂牌等各项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决定。

(二)成立专家委员会,组成评审机构,下设若干专家组,为产业研究、基地评审、监督管理、评估决策提供专业评审意见。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文产办。

(三)文产办制订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规范认定程序,进行基地建设的初审、跟踪和管理等工作。 四、认定程序

(一)基地建设采取政府支持、文化企业(集团)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二)文产办根据有关条件,对入驻企业或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审议,筛选出备选基地,并提出筛选意见。

(三)联席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审定基地。评审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5天。文产办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或机构进行复核。符合认定标准的基地,由文产办予以公告,授予“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称号,并颁发相应牌匾和证书。 五、政策支持

(一)经我市评定的基地,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基地的评选。对新兴孵化基地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或奖励,扶持和奖励办法另行规定。扶持资金应专用于文化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方面的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二)进入基地的文化企业、机构和项目享受国家、广东省有关文件和深圳市有关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与措施。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对基地内公共技术服

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入驻企业生产性用房给予房租补贴。

(三)对基地内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规划的建设项目,且符合建设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对基地内引进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申请用地的,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土地。鼓励文化企业以短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鼓励文化企业租用现有物业从事文化产业经营,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减轻文化企业的初期投入。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缴各项工程的二类费用。

(四)鼓励基地对创新文化项目进行投资,与入驻基地的创业型优秀企业合作开发,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和配套投入。经专家委员会和专业投资机构评定通过的创新文化项目,按所需资金的10%给予项目补贴。对基地内组织的创新文化创意项目,优先予以储备,并向有关社会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推荐。 (五)大力支持基地的招商引资工作,主动搭建“走出去”的平台,积极引导、广泛宣传,吸引行业内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基地。鼓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基地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出口达到一定数额的,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或奖励,扶持或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六)鼓励、支持基地自行制定优惠政策,拿出一部分政府扶持资金支持入驻企业、创新文化项目和出口文化产品及服务,并形成法律、金融、管理等专业服务网络,为入驻企业的孵化培育和市场开发提供专业服务。

(七)被认定为文化产业教学和培训基地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且符合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鼓励基地产、学、研有机结合,走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道路,对管理效益明显、培养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成果显著的基地,经文产办评审认定,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或奖励,扶持或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九)建立政府绿色通道,参照《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等办法,对基地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鼓励基地入驻企业按规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申报、项目资助和各种奖励。由文产办推荐并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扶持基地,可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并根据获得资助项目的情况,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 六、检查评估

基地实行试行期,自授牌之日起,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由文产办协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对基地运行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以及经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不合格者,撤销其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直至追回已获得的各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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