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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作面通防管理规定

2023-02-24 来源:华拓网
济矿集团霄云煤矿

掘进工作面通防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掘进工作面通防管理,保证掘进工作面连续稳定的供风,消除瓦斯积聚,杜绝瓦斯事故,降低粉尘危害,减少风筒浪费,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霄云煤矿井下各单位及地面有关单位。

第二章 局部通风机管理规定

第三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要有局部通风设计,并由工程科审核,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掘进巷道总长度,所需风量,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直径,局部通风机及电气设备安装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防治瓦斯、粉尘措施,并要符合局部通风质量标准。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内容及审批意见安设局部通风机并进行管理。

第五条 局部通风机装卸必须轻装轻放,严禁损坏。 第六条 局部通风机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设置兼职司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长度、直径、管理人员等。并使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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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停电停风。停工供风地点兼职司机由瓦检员担任,每班填写牌板,不得随意停开。凡因无故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安监科都要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分析,严肃处理。

第七条 局部通风机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电时,必须由申请停电单位填写《局部通风机停电申请书》,编制措施,经运通、工程、机电、调度、安监部门会签,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并通知受影响的有关工区。因处理风筒等原因急需短时间停电时,必须汇报矿调度室,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高压部位不准用其它材料堵塞。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吊挂或垫起,吸风口离地面高度大于0.3m,并安装在顶板完好,无淋水的地点。

第九条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不少于10m,不得发生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和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设备及时维修、注油、油漆,严禁锈蚀及带病运行。

第十条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风后,能够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保证在恢复通风后只能人工复电。使用单位必须在每个掘进工作面设一台总开关,以便安设闭锁使用,并将总开关设置在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严禁随意甩掉闭锁。私改接线、甩掉闭锁不用、破坏局部通风及闭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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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安监科、机电科都要按事故组织人员分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重处罚。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维修工负责局部通风机的日常检查,要每天对局部通风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和维护,保证通风机运转灵敏可靠,并有记录可查。兼职司机必须每班对风电闭锁试验一次。

第十二条 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风筒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一台局部通风机在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同时,需向另一个非掘进工作面供风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且风量、风速、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停风的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长期停风地点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封闭完毕,并设置瓦斯检查点。

第十五条 井下不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及时升井维修,防止井下氧化锈蚀。

第三章 风筒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风筒的采购由供应科负责。供应科要根据风筒需求计划,及时购进风筒,购买的风筒要与计划保持规格一致。

第十七条 风筒由运通工区统一管理。各掘进工区每月月初按矿生产计划,开领料单到运通工区领取当月应用的风筒(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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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耗数量)。风筒损耗率:炮掘岩巷为3%(即进尺100m,风筒最大损耗3节,每节10m,下同);炮掘半煤岩巷、煤巷为2%;机掘巷道为1%。

第十八条 运通工区要根据风筒的使用、消耗情况,及时提出计划并领取,保证风筒的正常使用。所备用风筒规格、数量由运通工区根据计划分配各掘进单位,严禁各单位风筒窜用。

第十九条 每月月底,由工程科统计各迎头实际风筒用量,根据进尺、风筒消耗率和实际风筒用量计算实际消耗费用,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工程科的统计,依据应消耗费用与实际消耗费用之差,按节超资金的50%奖罚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损坏的风筒要及时撤出升井维修,不维修的旧风筒不得下井使用。维修好的风筒要保证无破口,环、反边齐全。风筒的维修由运通工区提出修补申请,负责修补。修补、返还的风筒要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报废的风筒,由运通工区负责回收,并作为风筒的修补材料。

第二十二条 迎头在耙装、放炮等工序时,要对风筒加强爱护;开门口、放炮开帮落底施工时,要对风筒加以保护;防止损坏风筒。开门口或剥帮、挑顶底等打坏供风风筒时,每次罚款3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正常使用的风筒,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拆除和破坏。停用的风筒由运通工区集中撤出升井,不得在井下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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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转让使用。在井下随意转让使用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掘进迎头50m范围内风筒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下备用风筒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每迎头必须存有不少于3节的备用风筒,少1节罚款200元。50m以外由运通工区负责管理维护。风筒的质量要达到下述要求:

(一)风筒要拉绳吊挂,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无挤压和破损。使用单位负责打风筒吊挂眼(吊挂眼要平直,间距10m,高度不低于2m,最前一个吊挂眼距迎头小于10m)。

(二)风筒实行编号管理,并逐节编号。

(三)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严禁将吊挂好的风筒摘掉落地,严禁将风筒扎上而缩小风量,严禁将风筒中部掐开口子吹风乘凉,严禁故意破坏风筒,严禁人为造成风筒破口,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并记严重“三违”一次。

(四)风筒拐弯处要设硬质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五)耙装机前后的风筒必须用风筒圈连接,严禁无圈连接。耙装机前风筒必须吊挂牢固。整理巷道质量时,必须保证风筒质量完好。

(六)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m。瓦斯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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涌出地点,按制定措施执行。

(七)风筒出风口的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

(八)巷道中风速要符合规定,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最低风速0.25m/s,最高风速4m/s;掘进中的岩巷,最低风速为0.15m/s,最高风速4m/s。

第二十五条 除运通工区外,其他单位不得撤出、升井和私自使用风筒。因工作需要风筒时,必须到运通工区领取,运通工区根据其用途发放。否则,按风筒价格加倍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运通工区对风筒的使用情况必须详细掌握,严格控制,确保风筒有足够的备用。

第二十七条 因风筒控制不力而影响生产,视情节追究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防尘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巷道应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并按照要求及时进行防尘设施维护及防尘工作。掘进巷道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未有完善的防尘系统的及未采取防尘措施的工作面不得生产。

第二十九条 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粉尘呈糊状。发现一次不执行湿式打眼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罚跟班区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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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第三十条 放炮使用水炮泥,现场要有灌水炮泥设施。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进行冲尘。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未使用水炮泥的,处罚当班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并各记“三违”一次。

第三十一条 距掘进面50m内第一道净化水幕,距掘进面50—100米内安设第二道净化水幕,距迎头15m内安设一道能喷到迎头的远程放炮喷雾,喷雾要保证雾化效果好,封锁全断面。耙装机等装载点要安设装载点喷雾,并确保使用正常。未安装的掘进工作面不得生产,缺一道处罚责任单位200元,不正常使用处罚当班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二条 喷浆除尘,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沙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风机对上料口、出气口除尘,并在喷浆机的回风侧10m范围内安设一道全断面的喷雾装置。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浆前必须及时打开下风流净化水幕;不按规定进行喷浆的,每次处罚有关人员各50元。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护用具,不佩戴个体防护用具的每人处罚50元。

第三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每隔50m设一处三通阀门,阀门把手要齐全。防尘管路吊挂整齐,接头不漏水,每500m设一处截止阀,巷道开门口处必须设置一处截止阀。每缺一处三通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三通阀门每缺一个把手处罚责任单位50元。每处漏水罚责任单位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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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的防尘周期:工作面扒装机后50m范围由施工单位负责每班冲刷防尘一次,50m以外范围由施工单位每3天冲刷防尘一次。粉尘堆积时,应缩短冲尘周期。

第三十五条 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隔爆设施。

第三十六条 加强粉尘检测,由运通工区负责掘进工作面的粉尘检测工作,并及时填报粉尘报表。测尘周期为每半月一次。

第五章 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必须配备专职瓦斯员对掘进工作面进行瓦斯巡回检查。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两次(临时停工时,无特殊情况,每班检查一次),间隔时间3—5小时。若瓦斯涌出异常时,根据矿总工程师的要求,增加检查次数。不按规定要求检查瓦斯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以内的风流、局部高冒区。

第三十九条 瓦斯检查要挂牌管理,瓦斯记录牌板离迎头应不超过50m。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和爆破;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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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必须立即处理。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罚款100元,并记“三违”一次。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人连锁爆破制”是指:爆破前,爆破工在检查连线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支护、风量等无问题,清点人员无误后,下达爆破命令,并将自己携带的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煤尘符合规定时,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十二条 掘进迎头必须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位置为风筒异侧的迎头5m以内,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不按要求悬挂的,罚当班班长50元。

第四十三条 工区区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放炮员等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做到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条 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测仪器下井。 第四十五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送电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在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但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区中的瓦斯浓度超过3.0%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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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队负责排放瓦斯。

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四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出现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经处理,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恢复施工。

第四十八条 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甲烷断电仪。

第四十九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按照一类事故分析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附件:《局部通风机停电申请书》。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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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局部通风机停电申请书

申请停电单位 停电影响范围 施工内容: 安全措施: 运通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工程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调度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机电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安监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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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停电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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